(一)主發起人與區(縣)主管部門、市金融辦預溝通,委托查詢擬任發起人和高管人員的信用狀況
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與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區(縣)主管部門預溝通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方案。向市金融辦提交公司股東及董監高基本信息一覽表,委托查詢工商信用資質。填寫《個人信用調查報告查詢授權書》、《個人信息自主申報表》、《企業信用調查報告查詢授權書》、《企業信息自主申報表》,委托中介機構出具下列企業及個人信用查詢報告:
(1)公司企業法人股東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配偶;
(2)公司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
(3)公司董事、監事及其配偶;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包括但不限于: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公司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2、主發起人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出具預審意見
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擬注冊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
區(縣)政府按照《暫行辦法》及八個配套文件、《試行辦法》等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預審意見,并將公司申請材料報市金融辦。
3、市金融辦組織聯審,出具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
市金融辦收到區(縣)政府預審意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材料后,組織市聯席單位會議部分成員單位召開聯審會。聯審通過的,出具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同時,市金融辦約見融資性擔保公司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提出公司籌建有關工作要求,并組織公司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
4、公司籌建
公司應當自取得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名稱預核準、章程和制度制定、場地落實裝修、從業人員培訓、注冊資本到位等籌建工作。區(縣)政府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籌建工作要加強指導。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當說明理由,經區(縣)主管部門報區(縣)政府審核,報經市金融辦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市金融辦出具的有關同意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按照規定不能從事的其他業務活動。
5、市金融辦組織籌建驗收,頒發經營許可證
公司完成籌建工作后,由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籌建工作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向市金融辦提出籌建驗收申請,并提交公司申請材料。
市金融辦組織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對擬設融資性擔保公司籌建工作進行正式驗收。正式驗收通過的,由市金融辦作出同意公司開業的批復,并頒發由部際聯席會議統一印制的經營許可證。
6、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報備材料
經批準開業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自取得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工商局辦理登記。逾期未辦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報市金融辦申請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市金融辦出具的原批準文件和頒發的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所在地公安機關等部門報送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一、設立目的意義
二、公司基本情況
三、政策環境分析
四、市場分析及市場定位
五、優勢分析及發展戰略
六、組織架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措施
七、經濟效益預測
八、結論
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設立材料清單
上海松雷企業登記代理事務所 021-34221118,34222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