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
辦事指南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13年9月
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1、外商投資一般企業的并購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2、外商投資企業有專項規定的并購事項,按照專項規定受理。
二、申辦條件
(一)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的情形:
1、股權并購:指外國投資方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簡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2、資產并購:指外國投資方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方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二)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方獨資經營的產業,并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方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后,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方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方不得并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并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2、外資出資比例。外國投資方在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并購后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上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方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上海松雷注冊公司
3、債權債務處置。外國投資方股權并購的,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方資產并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方、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它當事人可以對被并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4、交易價格支付及期限。并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禁止以明顯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方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方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方資產并購的,投資方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方應在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余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方出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方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方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作為并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方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準。
5、反壟斷審查。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申報標準的,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不得實施交易。
6、安全審查。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它單位;并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方取得,由投資方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對需要進行并購安全審查的,將由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審查意見由商務部書面通知申請人。上海注冊網www.weichuangyiled.com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并購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3、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并購,以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并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并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即返程并購),需報商務部審批。
四、申請材料清單
(一)股權并購
1、申請報告;
2、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方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方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3、外國投資方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被并購境內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最近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
12、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13、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4、被并購境內公司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以及工會主席(若有)簽署的職工安置計劃;
15、外國投資方、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它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
16、并購當事人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17、并購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經營事項涉及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行政許可文件;
18、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9、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2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資產并購
1、申請報告;
2、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
3、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方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被并購境內企業的章程(復印件);
11、被并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
12、被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最近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
13、被并購境內企業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14、被并購境內企業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5、被并購境內公司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以及工會主席(若有)簽署的職工安置計劃;
16、外國投資方、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它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
17、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8、并購當事人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19、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向債權人發出的通知書及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的公告;
20、購買并運營境內企業的資產,涉及其它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出具許可文件;
2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22、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3、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24、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
2、商務部令《關于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2009年第6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方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注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注冊資本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設立;需報商務部審批的項目,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2、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外國股東購買并持有的股份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
5、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6、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7、有公司住所;
8、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9、應符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發起人簽署的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章程;
4、可行性研究報告;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2、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5、以募集方式設立的還須提供招股說明書;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還應有募集股份前3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3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該外國股東居所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16、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7、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8、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1995年第1號)
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注冊資本3億美元及以下的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的設立事項;需商務部審批的項目,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投資方資質:外國投資方應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方的資產總額不低于4億美元,且該投資方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 或者,外國投資方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方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10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
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方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的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的外國投資方應為一家外國的公司、企業或經濟組織,若外國投資方為兩個以上的,其中應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權的外國投資方符合上述規定。
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千萬美元。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投資性公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就外國投資方及其境內所投資企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書面征詢其注冊地省級及本市稅務、工商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外國投資方已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11、依法審計的投資各方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12、投資各方出具的保證函;
13、投資性公司外國投資方承諾書;
14、投資性公司設立備案表;
1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6、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7、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8、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1、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已按照合同、章程的規定按期繳付并且已繳付的出資額不低于三千萬美元;或投資性公司已投資設立或擁有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
2、擬設立分公司的地區應為投資性公司投資集中地區或產品銷售集中的地區。
(二)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公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公司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6、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商務部令《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2004年第22號)
2、商務部令《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2006年第3號)
3、商務部《關于下放外商投資辦投資性公司審批權限的通知》(商資函[2009]8號)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經初審后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和相關規定
1、外國投資者應是依法設立、經營的外國法人或其它組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經驗;
2、外國投資者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1億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實有資產總額不低于5億美元;
3、外國投資者應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良好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
4、外國投資者近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包括其母公司)。
5、外國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應符合以下要求:
(1)以協議轉讓、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新股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資可分期進行,首次投資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業有特別規定或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
(4)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的行業,投資者持有上述行業股份比例應符合相關規定;屬法律法規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者不得對上述領域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5)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的,應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三、辦理程序
(一)通過A股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定向發行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
1、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向外國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決議;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向外國投資者定向發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3、上市公司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定向發行的合同;
4、上市公司根據有關規定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5、在取得商務部就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的原則批復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定向發行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依法予以核準;
6、定向發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憑該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二)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
1、上市公司董事會通過外國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外國投資者以協議轉讓方式進行戰略投資的決議;
3、轉讓方與外國投資者簽訂股份轉讓協議;
4、外國投資者根據有關規定向商務部報送相關申請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5、外國投資者參股上市公司的,獲得前述批準后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協議轉讓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務部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憑該批準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投資者擬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構成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按照上述1、2、3、4項的程序獲得批準后,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及相關文件,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無異議后向證券交易所辦理股份轉讓確認手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完成上述手續后,按照上述第6項辦理。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戰略投資者案;
3、定向發行合同或股份轉讓協議;
4、保薦機構意見書(涉及定向發行)或法律意見書;
5、外國投資者持續持股的承諾函;
6、外國投資者三年內未受到境內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聲明,以及是否受到其它非重大處罰的說明;
7、經依法公證、認證的外國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
8、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該投資者近三年來的資產負債表;
9、上述1、2、3、5、6項中規定提交的文件均需經外國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還應提交經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授權書及相應的公證、認證文件;
10、商務部規定的其它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7項、第8項所列文件外,必須報送中文本原件,第7項、第8項所列文件應報送原件及中文譯件。
商務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應在30日內作出原則批復,原則批復有效期180日。
符合規定的外國公司("母公司")可以通過其全資擁有的境外子公司("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投資者除提交上述所列文件外,還應向商務部提交其母公司對投資者投資行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不可撤銷的承諾函。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2、商務部、中國證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2005年第28號)
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1、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設立和確認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2、研發中心包括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和內設部門三種形式。
二、申辦條件
1、獨立法人形式的研發中心投資總額不低于200萬美元,分支機構和內設部門形式的研發中心用于研發的投資不低于200萬美元;有明確的研發領域和項目、固定的場所、科研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它必需的研發條件、有專職管理和研發人員,其中具有相當本科以上學歷的研發人員占總人數比例不低于80%;
2、外商投資研發機構可從事以下經營項目:
(1)與企業相關的技術和產品的研究開發;
(2)本機構研發成果的技術轉讓;
(3)與本機構研發成果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與企業相關的項目可以委托或聯合開發的形式與國內科研院所開展合作研發;
(5)與企業相關的研發項目中試生產。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環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準文件(涉及建設項目及其它可能涉及環境影響的項目需提供);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資發[2000]第218號)
2、《關于下發<關于外商投資設立研發機構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滬外資委批字[2000]第801號)
外商投資農、林、牧、漁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農、林、牧、漁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事項;5000萬美元以下外商投資限制類農、林、牧、漁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申請設立農、林、牧、漁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按照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農、林、牧、漁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1、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2、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我國種子產業政策外,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中方應是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資格并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企業;外方應是具有較高的科研育種、種子生產技術和企業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譽的企業。
2、能夠引進或采用國(境)外優良品種(種質資源)、先進種子技術和設備。
3、注冊資本符合以下要求:
糧、棉、油作物種子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萬美元;其它農作物種子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美元。
4、設立糧、棉、油作物種子企業,中方投資比例應大于50%。
5、暫不允許設立外商投資經營銷售型農作物種子企業和外商獨資農作物種子企業。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報送申請材料,設立糧、棉、油作物種子企業由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初審后,報農業部出具審查意見,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或農業部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投資方憑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或農業部審查意見,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申請材料;
3、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市農委或農業部審查意見;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2、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5、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農業部、國家計委、外經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農作物種子企業審批和登記管理的規定》(農發[1997]9號)
外商投資印刷業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設立事項;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從事出版物、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投資方資質
1、外國投資方的要求:外國投資方應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管理的經驗,并應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夠提供國際先進的印刷經營管理模式及經驗;
(2)能夠提供國際領先水平的印刷技術和設備;
(3)能夠提供較為雄厚的資金。
2、中國投資方的要求:中方投資方應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并具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印刷經營管理的經驗。
(二)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允許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印刷企業。
2、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從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3、中方投資方以國有資產參與投資(包括作價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須經其相應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擬投入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4、從事出版物、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合營中方投資方應當控股或占主導地位。其中,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中外合營印刷企業的董事長應當由中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中方應當多于外方;
5、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6、審批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還應當符合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外商投資印刷企業不得設置分支機構。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報送申請材料,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后,投資方按照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的申請材料;
3、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批準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2、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5、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印刷業管理條例》(2001年第315號)
2、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第16號)
外商投資光盤復制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
1、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可錄類光盤生產單位。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但中方必須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禁止設立外商獨資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
2、光盤復制,系指只讀類光盤復制和可錄類光盤生產。只讀類光盤包括存儲有內容的激光視盤(LD)、數字音頻光盤(CD-DA)、只讀存儲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DVD-I)、照片光盤(PHOTO-CD)、數字視頻光盤(VCD)、多用途數字光盤(DVD)和超級音頻光盤(SACD)等。可錄類光盤包括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和可重寫光盤[CD-RW、DVD±RW/RAM、磁光光盤(MO、MD)]等。
3、光盤生產設備,是指從事光盤母盤刻錄生產、子盤復制生產的設備。包括下列主要部分:用于光盤生產的金屬母盤生產設備、精密注塑機、真空金屬濺鍍機、粘合機、保護膠涂覆機、染料層旋涂機、專用模具、盤面印刷機和光盤質量在線檢測儀、離線檢測儀等。
4、設立光盤復制單位需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核發復制經營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后方可進行生產。其中設立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設立可錄類光盤生產單位,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設立外商投資光盤復制單位,除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外,還須報商務部審批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方可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5、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方式增加、進口、變更光盤生產設備(含不作價設備),需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其中增加、進口、變更只讀類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增加、進口、變更可錄類光盤生產設備,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光盤復制生產設備安裝調試完畢,由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驗收合格、核發復制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產。
6、外商投資單位進口光盤生產設備,應先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審核進口設備清單,然后持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審核過的進口設備清單到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許可證辦理驗放手續。光盤復制生產設備的審批原則上不再辦理延期批復。
7、為保證我國光盤產業的發展水平,禁止進口舊(二手)光盤生產設備,禁止舊(二手)光盤生產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監管特殊區域。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
2、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收到規定的全部文件,對設立只讀類光盤復制單位提出初審意見后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3、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光盤復制經營許可證》。
4、投資方獲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文件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光盤復制與生產企業并提交有關文件;
5、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同意后上報商務部,商務部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光盤復制經營許可證》;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2、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5、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01年第341號)
2、國務院令《出版管理條例》(1997年第343號)
3、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光于公布就復制管理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后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有關問題》(2004年第2號)
外商投資汽車整車、發動機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經初審后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
1、申請設立外商投資汽車整車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8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產品研發機構,且投資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申請設立乘用車、重型載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應包括為整車配套的發動機生產。
2、申請設立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15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研發機構,產品要滿足不斷提高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3、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中外合資生產企業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于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則視為同一家外商。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汽車整車、發動機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經初審后上報商務部;
3、商務部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1、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2、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汽車產業發展政策》(2004年第8號)
外商投資企業乳制品生產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乳制品生產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投資方資質:必須具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新建乳制品加工項目已有穩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產生鮮乳數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強,管理經驗豐富,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
2、新建乳制品生產企業須與周圍已有乳制品加工企業距離在60公里以上;周圍3公里范圍內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污染源,沒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污染源。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乳制品生產企業的申請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是否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擁有穩定可控奶源基地的證明文件;
*12、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3、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4、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6、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7、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8、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乳制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第536號)
2、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工聯產業[2009]第48號)
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1、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申請設立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序列三級及以上和勞務分包序列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
二、申辦條件
(一)投資方資質
1、外方投資方要求: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的公司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并具有相應建筑業行業背景及境外建筑工程業績。
2、中方投資方要求:有相應建筑業資質及建筑工程業績的中國的企業或者其它經濟組織。
(二)中外合資經營建筑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筑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三)外資建筑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
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并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
3、外資等于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于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
4、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筑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中外建筑企業聯合承攬。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建筑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同建設主管等部門會審,或書面征詢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會審或取得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書面意見后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3、投資方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在規定的時限內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手續。
4、投資方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法人注冊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外投資方行業背景及建筑工程業績材料(新設三級企業除外)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10、經注冊會計師或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1、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及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2002年第113號)
2、建設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2003年第121號)
3、上海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關于貫徹建設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滬建建字[2003]541號)
4、建設部、商務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4]159號)
5、商務部《關于委托省級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核管理外商投資建筑業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0號)
6、建設部、商務部《關于配合試驗區管理機構做好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設立管理的通知》(建市[2006]76號)
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企業的設立事項;按規定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投資方根據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實施機關的實施方案,參加市相關部門組織的招標投標或競爭性談判,獲得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實施機關許可,并簽定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協議。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的招標文件;
10、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實施機關與特許經營者簽訂的協議;
11、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上海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10年第55號)
外商投資快遞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快遞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
3、有與申請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4、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操作規范;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20年;
7、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辦理程序
1、申請人應當向上海市郵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在上海市范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由上海市郵政管理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予以批準,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跨上海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由上海市郵政管理局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并轉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予以批準,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2、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郵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公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發函征詢分公司所在地外資主管部門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外資主管部門同意函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郵政管理部門備案材料;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公司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09年)
2、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19號)
3、交通運輸部令《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09年第12號)
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投資道路運輸業應當符合交通部制定的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和企業資質條件,并符合上海市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2、投資各方應當以自有資產投資并具有良好的信譽。
3、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投資方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2)外資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3)企業注冊資本的50%用于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4)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5)允許香港、澳門地區經營專營公共汽車(巴士)的客運公司在內地市級城市設立獨資企業,從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車客運業務。
4、已經依法設立的其它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已經全部繳齊滿1年的,允許其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貨物倉儲以及車輛維修。
5、經營期限:
(1)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于客貨運輸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
(2)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并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6、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從事道路運輸業,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或者擴大經營規模超出原核定標準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擬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投資主體、注冊資本、投資股比,應按企業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三、辦理程序
1、申請者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立項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頒發立項批件。
2、申請者收到立項批件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交立項批件和有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交通部頒發的立項批準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交通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2001年第9號)
2、交通部《關于進一步對外開放道路運輸投資領域的通知》(交公路發[2002]55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關于〈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2003年第12號)
4、交通部、商務部公告《關于公布〈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補充規定二的公告》(2004年第35號)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
3、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4、有具備交通部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5、以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外商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6、企業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投資各方協商后由中方指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投資方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明;
11、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復印件);
12、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13、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5、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的分支機構可為其母公司所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提供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安排港口作業、接受訂艙、簽發提單、收取運費等服務。
(二)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外商投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交通部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的中國公民;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關等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能力;
3、以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企業形式設立,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投資方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的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證明;
11、關于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12、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1、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務的,應當符合《海運條例》第九條規定,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2、有關該分支機構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二)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外商投資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3、交通部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2、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倉庫設施、車輛、裝卸機械、堆場、集裝箱檢查設備、設施;
3、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以上業務的經歷;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投資方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海運貨物倉儲企業的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海運條例》及《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到交通部和試驗區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二)辦理程序
1、國際海運業企業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國際海運業企業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3、交通部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外商投資船務公司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船務公司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外國航商在華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必須依據我國政府同外國航商所在國政府簽定的海運協定及相關法律文件進行審批;
2、境外航運公司須具有15年以上從事航運的資歷;
3、在擬設獨資船務公司的港口城市設立經交通部批準的常駐代理機構滿3年;
4、其班輪船舶至少每月掛靠擬設獨資船務公司所在城市港口一次(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經營航線,經批準取得航線經營權的,視同滿足本條件);經營不定期船運輸的外國航商,須在中國有穩定的貨源;
5、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2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6、獨資船務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萬美元;
7、獨資船務公司員工中,中國雇員應當占85%以上。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船務公司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投資方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船務公司的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方出具的法人代表的委任書、簡歷和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任書,身份證明(復印件)、簡歷;
10、申請者的提單樣本;
11、經營航線的批準文件和常駐代表機構批準文件(復印件);
12、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1、獨資船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申請在其它港口城市設立分公司,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獨資船務公司的注冊資本已全部繳付,開業滿1年;
(2)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已有班輪船舶(含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合作形式)掛靠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港口;
(3)獨資船務公司的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的城市有經交通部批準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滿1年以上;
(4)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1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2、經批準的獨資船務公司分公司可為其母公司擁有和經營的船舶從事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和簽定服務合同。
3、獨資船務公司每增設一家分公司,應增加注冊資本12萬美元以上。
(二)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獨資船務公司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外商投資獨資船務公司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外商獨資船務公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交通部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包括已設分支機構情況、擬設分支機構地址、經營范圍、運營資金等);
7、母公司已有班輪船舶掛靠擬設分公司所在地港口證明;
8、母公司在擬設分公司的城市有經交通部批準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滿1年以上證明(復印件);
9、獨資船務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國的經營活動連續1年沒有違反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10、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2、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4、交通部、外經貿部令《外商獨資船務公司審批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1號)
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投資方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的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交通部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方出具的法人代表的委任書、簡歷和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任書,身份證明(復印件)、簡歷;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無船承運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海運條例》及《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分別到交通部和試驗區管理機構辦理相應手續。
(二)辦理程序, ,
1、無船承運企業向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報送國家交通部;交通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出具許可文件。
2、無船承運企業憑交通部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3、交通部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海運條例》(2002年第335號)
2、交通部令《海運條例實施細則》(2003年第1號)
3、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外商投資鐵路貨運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
1、投資方資質: 外國投資方或外國主要投資方應是從事貨物運輸業務10年以上的貨物運輸公司,并具備較強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經營業績;中方投資方或中方主要投資方應為從事貨運業務10年以上的鐵路運輸企業。
2、設立外商投資鐵路貨運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3、設立中外合資鐵路貨運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車輛和其它運載工具,擁有辦理鐵路貨運業務所必需的場地、設施;
(2)具有穩定的貨源;
(3)具有從事經營業務所需要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4)注冊資本額應滿足從事業務的需要,最少不得低于2500萬美元。
4、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0年。出資建設或購買線路和站場設施的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的合營期限可適當延長。
三、辦理程序
1、中方合營者向上海鐵路局報送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有關文件,上海鐵路局初審后,上報國家鐵道部。經審查批準立項的,由鐵道部核發《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投資規模3000萬美元及其以上項目,由鐵道部轉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立項,批準后由鐵道部核發《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2、中方合營者領取《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合營各方簽署的合營合同、章程等有關文件,經初審后上報商務部審批。對符合條件者,由國家商務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鐵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環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準文件(涉及建設項目及其它可能涉及環境影響的項目需提供);
1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中外合營鐵路貨運公司需要在國內、國外和港澳地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報交通部和商務部批準。
六、法律依據
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4號)
外商投資民用航空及輔助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和相關規定
1、允許外商投資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或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但不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作業項目;
2、允許以中外合資、合作方式經營;
3、購買民航企業的股份,包括民航企業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內發行的上市外資股;
4、外國投資方以合作經營方式投資公共航空運輸和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必須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5、外商投資民用機場,應當由中方相對控股。
6、外商投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5%。
7、外商投資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由中方控股;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外商投資飛機維修(有承攬國際維修市場業務的義務)和航空油料項目,由中方控股;貨運倉儲、地面服務、航空食品、停車場等項目,外商投資比例由中外雙方商定。
8、外商投資的合營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9、投資建設民用機場的外商,可優先投資經營航空運輸相關項目。
10、外商投資建設民用機場所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有關機場用地管理規定,辦理土地評估及土地使用權處置審批手續。
11、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提供中小機場委托管理服務,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
12、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形式提供機場管理培訓、咨詢服務。
13、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合資或獨資形式提供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等七項航空運輸地面服務。
14、提供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已獲得香港、澳門從事航空運輸地面服務業務的專業牌照,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15、提供機場管理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關聯企業,還應適用內地有關法律、規章。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民航業企業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及涉及基本建設項目的,由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征得民用航空總局的同意后核準項目申請報告;
2、取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后,將擬設立企業的合同、章程通過試驗區管理機構上報商務部審批;
3、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中方投資方通過民航華東管理局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國家民用航空總局審批;
4、取得國家民用航空總局的批準文件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合營各方簽署的合營合同、章程等有關文件,經初審后上報商務部審批。對符合條件者,由國家商務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國家民用航空總局批準文件(復印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外資項目核準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
*12、城市規劃土地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文件;
*1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許可文件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1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15、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6、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和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注:帶*條目按需要提供。
五、法律依據
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002年第110號)
2、《對香港服務貿易領域擴大開放》附件二;
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二、申辦條件
1、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經營全國的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基礎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
2、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無線尋呼業務除外)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方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49%;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方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投資方和外方投資方在不同時期的出資比例,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3、、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符合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方,是指在全體中方投資方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中方全體投資方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4、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在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3)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4)有從事基礎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前款所稱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方,是指在外方全體投資方中出資數額最多且占全體外方投資方出資總額的30%以上的出資者。
5、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主要投資方應當具有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經驗。
三、辦理程序
1、擬設立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程序:
(1)中方主要投資方通過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向國家工信部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2)工信部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作出批準與否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3)中方主要投資方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經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上報商務部核準;
(4)商務部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擬設立經營上海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審批程序:
(1)由中方主要投資方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2)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初審同意的轉報國家工信部;
(3)國家工信部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4)中方主要投資方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申請材料;
(5)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家或地方電信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電信條例》(2000年第291號)
2、國務院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534號)
外商投資離岸呼叫中心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離岸呼叫中心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離岸呼叫中心業務企業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即該業務的最終服務對象和委托客戶均在境外。主體為外商獨資或中外合資、合作電信企業。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報送材料,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核準后發放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的試點批文;
2、投資方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文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呼叫中心企業的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批文;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電信條例》(2000年第291號)
2、國務院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534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復函》(國辦函[2010]127號)
4、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及簡化外資經營離岸呼叫中心業務試點審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字[2010]550 號)
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申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
(2)專門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的企業。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具有固定的、與人員規模相適應的工作場所。
(4)具備承擔相應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業務的計算機、設備、交通工具及質量檢測手段。
(5)符合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二)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等級標準
1、甲級
(1)有關負責人資歷: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6年以上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并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8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5人,工程師不少于35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技術員不少于25人,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經濟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0人。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人數不少于4人;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人數不少于30人;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人數不少于8人。
(4)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5)業績:企業近2年內完成2項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或者4項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
2、乙級
(1)有關負責人資歷: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4年以上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并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60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0人,工程師不少于25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技術員不少于20人,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經濟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5人。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人數不少于3人;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人數不少于15人;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人數不少于6人。
(4)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5)業績:企業近2年內完成2項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或者5項投資額4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但首次申請乙級資質的除外。
3、丙級
(1)有關負責人資歷:企業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有2年以上從事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作經驗,并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2)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具有通信及相關專業初級以上(含初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3人,工程師不少于15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或者技術員不少于15人,具有初級以上(含初級)經濟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在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具有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8人。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A類),人數不少于2人;企業項目負責人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B類),人數不少于10人;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C類),人數不少于4人。
(4)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5)業績:企業近2年內完成5項投資額200萬元以上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工程項目,但首次申請丙級資質的除外。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設立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征求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意見。
2、試驗區管理機構收到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書面意見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等任職文件及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經注冊會計師或者會計事務所審計的投資方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投資方成立不滿三年的,按照其實際成立年份提供的相應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2、申請資質應提交的材料(參見《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電信條例》(2000年第291號)
2、國務院令《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534號)
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外商投資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通[2010]308號)
4、工業和信息化部令《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9年第1號)
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1、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資商業企業的設立;涉及23類重點商品(鋼鐵、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圖書、報紙、期刊、成品油、藥品、汽車、農藥、農膜、鹽、煙草、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音像制品、原油、氧化鋁等)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涉及互聯網、自動售貨機銷售方式企業的設立;
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上或除互聯網、自動售貨機以外的其它無店鋪方式銷售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設立,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后初審并轉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和相關規定
1、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
2、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設立店鋪,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4、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范圍涉及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藥品、煙草、汽車、原油、農藥、農膜、化肥的批發、零售、配送,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商品的連鎖店,外國投資方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獨資從事以上經營內容。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14、企業進出口商品清單;
15、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零售店鋪)
(一)申辦條件
1、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零售店鋪的,零售店鋪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2、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零售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并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二)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開設店鋪的申請材料;
2、涉及外省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試驗區管理機構發函征詢零售店鋪所在地外資審批部門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或區縣試驗區管理機構收到零售店鋪所在地外資審批部門同意函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三)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開設店鋪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包括已設店鋪情況、擬設店鋪地址、經營范圍、運營資金等);
6、店鋪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合同、章程及歷次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序的通知》(商資字[2004]84號)
3、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10]272號 )
外商投資從事互聯網銷售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資投資互聯網方式銷售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和相關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利用企業自身網絡平臺為其它交易方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利用自身網絡平臺直接從事商品銷售的,應向電信管理部門備案。
2、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網絡銷售及有關服務行為時,在其網站主頁面或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如企業經營成品油、原油、圖書報刊、藥品等商品,還需公開經營批準證書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電子鏈接標識。
3、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網絡銷售時,建立合理的退換貨制度,保存銷售記錄,嚴格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資投資互聯網方式銷售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
14、企業從事互聯網方式銷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15、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ICP備案證明材料;
16、擬通過互聯網銷售的商品清單;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外商投資互聯網、自動售貨機方式銷售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10]272號)
外商投資出版物發行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出版物發行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允許設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其中,從事連鎖經營業務的,連鎖門店超過30家的,不允許外資控股。對同一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允許其控股,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65%;
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發行活動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電影產品)的發行業務。
(二)申請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以出版物發行為主營業務;
3.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4、有與出版物總發行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5.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
6.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7.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總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總發行業務的分公司外,總發行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三)申請設立出版物批發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進入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單店營業面積不少于50平方米,獨立設置經營場所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4.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5.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6.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的分公司外,批發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四)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五)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或者其他連鎖經營企業從事出版物連鎖經營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符合連鎖經營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
3.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其中從事全國性連鎖經營的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4.有10個以上的直營連鎖門店;
5.有與出版物連鎖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6.有與出版物連鎖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其中樣本店的經營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
7.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8.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六)申請設立從事出版物發行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至少一名負責人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或者新聞出版總署認可的與出版物發行專業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辦理程序
(一)出版物總發行企業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須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初審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二)出版物批發企業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須向所在地區縣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初審后,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審批。批準的,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2.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三)出版物零售企業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須向所在地區縣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材料,批準的,由區縣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2.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出版物連鎖經營企業的辦理程序;
1.申請設立出版物連鎖經營的企業須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材料,批準的,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設立全國性出版物連鎖經營的企業須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材料,經初審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批準的,由新聞出版總署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2.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五)出版物發行的書友會、讀者俱樂部的辦理程序;
1.申請人須向所在地區縣新聞出版局提交申請材料,批準的,由區縣新聞出版局頒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報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
2.申請人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新聞出版部門出具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4、投資各方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5、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8、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9、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10、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商業企業信息備案表;
12、公司注冊地、店鋪所在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及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出版物發行單位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發行分支機構,根據擬設分支機構的業務范圍,分別按照設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六、法律依據
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令《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年第52號)
外商投資房地產(賓館、酒店)開發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賓館、酒店)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房地產行業政策的規定。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包括賓館、酒店)開發企業,其投資方須先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等競標活動,并取得土地中標通知書。
三、辦理程序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土地中標通知書”等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3、投資方獲得試驗區管理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填寫《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表》,由于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商務部進行外資房地產項目備案。
(二)賓館、酒店開發、經營企業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土地中標通知書”等設立外商投資賓館、酒店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會商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3、投資方獲得試驗區管理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填寫《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表》,由于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商務部進行外資房地產項目備案。
(三)外資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
1、投資方以購買股權(或資產)形式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賓館、酒店)企業,應先向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企業(股權或項目)的變更備案手續;
2、投資方在獲得“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轉讓及境外投資方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變更備案證明”后,向上海市商務委報送外資并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的申請材料;
3、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4、投資方獲得試驗區管理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后,填寫《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表》,由于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核后,報商務部進行外資房地產項目備案。
四、申請材料清單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酒店、賓館)企業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國有土地使用權中標通知書和土地出讓相關文件(或擬經營酒店或賓館的產權證明或使用權取得文件);
11、環保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批準文件(涉及建設項目及其它可能涉及環境影響的項目需提供);
1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外資并購房地產企業
股權并購
1、申請報告;
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9、國資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0、外國投資方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11、被并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方股權并購的決議,或被并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方股權并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12、被并購境內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最近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
13、被并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14、被并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5、被并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16、外國投資方、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它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
17、并購當事人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18、土地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9、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
20、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
21、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2、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2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資產并購
1、申請報告;
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9、國資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0、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者,外國投資方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
11、被并購境內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和最近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
12、被并購境內企業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13、被并購境內企業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4、被并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
15、外國投資方、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它當事人對被并購境內企業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
16、并購當事人對并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的說明;
17、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向債權人發出的通知書及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的公告;
18、被并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
19、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2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6]192號)
3、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
4、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備案管理的通知(商辦資函[2010]1542號)
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房地產行業政策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經紀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擬聘用的五名經紀人的身份證明和經紀執業證書(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6]192號)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方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符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所述條件的必備投資方;
2、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方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方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必備投資方外,其它每個投資方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方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方以人民幣出資;
3、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4、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5、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二)必備投資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2、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方為中國投資方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3、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4、如果某一投資方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方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方。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方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方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方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5、必備投資方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它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6、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方,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方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方,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方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三)創投企業經營范圍:
1、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方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它方式;
2、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3、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4、審批機構批準的其它業務。
(四)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2、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4、貸款進行投資;
5、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6、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7、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它事項。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申請材料;
2、應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批的,試驗區管理機構在受理后書面征求市科委意見,并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3、應由商務部審批的,試驗區管理機構在受理后轉報商務部的決定。不予轉報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投資方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必備投資方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方符合《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方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10、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方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11、必備投資方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12、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備案表;
13、如果必備投資方的資格條件是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第4、5、6、9、10、11項);
14、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6、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7、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所報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為原件,一份為復印件)
五、法律依據
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設立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至少擁有一個投資方,該投資方或其關聯實體的經營范圍應當與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相關;
2、擁有兩名以上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有五年以上從事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業務的經歷;有二年以上高級管理職務任職經歷;有從事與中國有關的股權投資經歷或在中國的金融類機構從業經驗;在最近五年內沒有違規記錄或尚在處理的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3、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于200萬美元,出資方式限于貨幣形式;
(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經營范圍:
1、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
2、股權投資咨詢;
3、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它相關業務。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設立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書面征詢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意見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公司制)的申請報告(暨可行性研究報告),須包含主要投資方或其關聯實體背景介紹、股權投資或股權投資管理相關經歷說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情況一覽表;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擬任管理人員簡歷(至少提供兩名高級管理人員的近五年股權投資經歷以及兩年以上高級管理任職說明);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部門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滬府發[2009]25號)
2、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商務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本市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10]38號)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融資租賃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外國投資方(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的總資產不得低于500萬美元。
2、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美元;
3、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
4、擁有相應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不少于三年的從業經驗。
(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范圍:
1、融資租賃業務;
2、租賃業務;
3、向國內外購買租賃財產;
4、租賃財產的殘值處理及維修;
5、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
6、經審批部門批準的其它業務。
(三)“租賃財產”范圍:
1、生產設備、通信設備、醫療設備、科研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工程機械設備、辦公設備等各類動產;
2、飛機、汽車、船舶等各類交通工具;
3、上述二條所述動產和交通工具附帶的軟件、技術等無形資產,但附帶的無形資產價值不得超過租賃財產價值的二分之一。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0、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歷證明(簡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11、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商務部令《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05年第5號)
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總投資5000萬美元(不含5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保險經紀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保險經紀機構可以采取下列組織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設立保險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 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3、 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 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 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 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 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8、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憑中國保監會同意設立保險經紀機構的許可證及相關材料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資保險經紀機構的申請;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或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保監會及其相應機構出具的批準文件(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經營場所的證明文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董事會或全體合伙人的決議;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09年第6號)
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一)設立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由1-2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
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2)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超過凈資產的60%。
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2)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2、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區縣政府主導設立、主要為本轄區內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適當降低注冊資本要求。
由單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由2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當持有適當比例的股權。
一般發起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
3、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有符合前款關于主發起人、一般發起人等規定的條件。
(2)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
(4)有符合本試行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
(5)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8)其它審慎性條件。
三、辦理程序
1、主發起人與區(縣)主管部門、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試驗區管理機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預溝通,委托查詢擬任發起人和高管人員的信用狀況:
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與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試驗區管理機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區(縣)主管部門預溝通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方案。向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提交公司股東及董監高基本信息一覽表,委托查詢工商信用資質。委托境內外中介機構出具下列企業及個人信用查詢報告:
(1)公司企業法人股東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和配偶;
(2)公司自然人股東及其配偶;
(3)公司董事、監事及其配偶;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包括但不限于: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首席合規官、財務負責人以及其它對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公司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2、主發起人向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區(縣)政府出具預審意見:
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擬注冊所在區(縣)政府遞交設立申請材料。
區(縣)政府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預審意見,并將公司申請材料報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
3、市金融辦組織聯審,出具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收到區(縣)政府預審意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材料后,組織市聯席單位會議部分成員單位召開聯審會。聯審通過的,出具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同時,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約見融資性擔保公司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提出公司籌建有關工作要求,并組織公司從業人員上崗前培訓。
4、名稱預核準,試驗區管理機構初步批復,出具6個月有效期的批準證書:
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主發起人憑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申請文件,符合條件的,試驗區管理機構出具同意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的初步批復及有效期為6個月的《外商投資(或港澳臺)企業批準證書》。
5、公司籌建:
公司憑批復和批準證書赴工商申請辦理籌建登記,完成開戶、驗資、制度建設、營業場地裝修、人員培訓等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出具的有關同意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任何融資性擔保業務及按照規定不能從事的其它業務活動。
6、市金融辦組織籌建驗收,頒發經營許可證:
公司完成籌建工作后,由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籌建工作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向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提出籌建驗收申請,并提交公司申請材料。
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組織市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對擬設融資性擔保公司籌建工作進行正式驗收。正式驗收通過的,由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作出公司籌建驗收合格的批復,并頒發由部際聯席會議統一印制的經營許可證。
7、 向試驗區管理機構申請正式批復、換發批準證書
籌建驗收合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憑公司籌建驗收合格的批復、經營許可證向、名稱核準通知書試驗區管理機構申請同意公司設立的正式批復、換領與公司經營期限一致的批準證書。
8、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報備材料:
籌建驗收合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自換領批準證書之日起1個月內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正式登記。逾期未辦理的,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出具的原批準文件和頒發的經營許可證自動失效。
融資性擔保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上海市金融服務辦公室、試驗區管理機構、上海銀監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所在地公安機關等部門報送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
四、申請材料清單
(一)試驗區管理機構批準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初步批復):
1、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設立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申請報告(暨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資合同(原件)(中外合資企業須提供);
5、由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公司章程(原件);
6、境外投資方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附中文譯文(原件),及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的公證件(原件)和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的原件;
7、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原件);
8、境內投資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及銀行資信證明(原件)(中外合資企業須提供);
9、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10、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1、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簡歷;
12、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原件),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委托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7、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試驗區管理機構批準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申請材料(正式批復)
1、申請報告;
2、公司籌建驗收合格的批復(復印件);
3、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1、本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2)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最近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
(3)穩健合規經營,無違法、違規和其它不良記錄。
(4)融資性擔保公司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當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5)其它有關條件。
外省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上按照前款辦理。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當撥付相應的營運資金。
(二)辦理程序
1、本市注冊設立的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內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境內分支機構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專項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公司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設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包括已設分公司情況、擬設分公司地址、經營范圍、運營資金等);
6、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市金融辦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文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銀監會等七部委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
2、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31號)
外商投資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
(一)外國機構申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在所在國家(地區)有相應的合法資質;
2、在金融信息服務領域有良好信譽;
3、有確定的金融信息服務業務;
4、有良好的傳播手段和技術服務;
5、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三、辦理程序
1、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首先須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外國機構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批準文件及相關申報材料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交設立申請,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商務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外國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的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的批準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名單、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1、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2、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國務院新聞辦、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9年第7號)
外商投資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和相關規定
1、只允許中外投資方以合作方式設立會計師事務所,不允許外商獨資或以中外合資方式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2、外方合作者的資質要求
(1)具有先進專業技術和良好的信譽;
(2)年收入不少于2000萬美元;
(3)審計專業人員不少于200人。
3、中國合作者的資質要求
(1)在國內同行業中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好的服務信譽;
(2)與原掛靠單位在職能、人員、財務上脫鉤;
(3)具有從事執行證券業務的相關資格;
(4)年收入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5)審計專業人員不少于100人。
4、經營范圍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為國內外企業提供審計、驗資、稅務咨詢、外商投資咨詢、管理咨詢服務、資產評估(需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領資產評估資格后方可開展此項業務)、應客戶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服務。
三、辦理程序
1、中方合作者向上海市財政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同意后,上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查后,報送財政部進行審批;
2、中方合作者接到財政部批準的決定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會計師事務所的申請材料,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審批。批準同意后,商務部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可行性分析報告和財政部批準文件;
4、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作合同、公司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名單和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1、合作所的分所,系指在合作所總部所在地以外的省級行政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2、設立分所后,其所在地的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應在3個月內撤銷。
3、總所應達到的要求:
(1)董事會正常運轉;
(2)中、外方總經理職能正常行使;
(3)中方經理級專業人員在全部經理級人員中至少達到50%;
(4)總所近三年財務會計工作符合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
(5)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違規行為。
4、分所應符合的條件:
(1)有10名以上國家規定職齡以內的中方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是中國注冊會計師;
(2)有必須的營運資金;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辦理程序
分所的設立程序與總所設立程序相同。
(三)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財政部關于設立分所的批準文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所的決議;
5、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7、經批準的原合同、章程及歷次修正案(復印件);
8、合作所總所和擬設立分所符合申辦條件的書面情況報告;
9、董事會對分所主要負責人的任命書;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及雙方管理人員名單、簡歷及有關證明;
11、分所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文件
12、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協字[1996]24號)
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轉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外方投資者應當在所在國取得國家認可資格或者承認,并具有3年以上的相關服務經驗。
2、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應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5萬美元。
3、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其從事認證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辦公條件、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
(3)符合有關認證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4)法律法規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規定的其它條件。
4、設立認證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培訓教學設施、人力資源和辦公條件;
(3)符合有關認證培訓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4)擁有自有(授權)的知識產權培訓課程;
(5)法律法規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規定的其它條件
5、設立認證咨詢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有與其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辦公條件、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
(3)符合有關認證咨詢機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4)法律法規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規定的其它條件。
6、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企業設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請:
(1)更換合營方;
(2)變更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有關的經營范圍。
三、辦理程序
(一)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和認證培訓機構的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是否批準,決定批準的,出具批準文件。
2、投資方在得到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認證機構或認證培訓機構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二)外商投資認證咨詢機構的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由上海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初審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2、投資方在獲到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認證咨詢機構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方在所在國取得認可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9、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10、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2、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3、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4、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和辦理程序
按照設立外商投資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二)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
3、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第390號)
2、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審批條件若干解釋的通知》(國認可[2002年]26號)
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2005年第81號)
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投資方資質:
(1)外國投資方的要求:外方投資方應是在本國獨立注冊,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合法機構;
(2)中國投資方的要求:中方投資方或投資一方應當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國內專門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的獨立機構。
2、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5萬美元;
3、具有與從事檢驗鑒定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條件和技術資源;具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地點、檢測場所和跨國經營能力;
4、具有符合相關通用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5、從事檢驗鑒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且取得從業資格的人數不少于機構總人數的2/3。
6、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設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請:
(1)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發生合并、分立或轉讓股權等重大事項;
(2)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資格證書》事項變更。
三、辦理程序
1、申請者向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2、中方投資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大型企業的,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直接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和商務部;
3、申請者憑國家質檢總局的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申請及有關文件,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家質檢總局對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和辦理程序
按照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二)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國家質檢總局對設立外商投資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3、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第58號)
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和相關規定
1、外國投資方必須是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政府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
2、同一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僅可在中國設立一家船舶檢驗公司;
3、船舶檢驗公司應當為企業法人,其注冊資本應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4、船舶檢驗公司的業務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大專或相當于大專以上學歷;
(2)具有相應的檢驗工作經歷;
(3)無違法犯罪記錄或其它不良記錄。
5、船舶檢驗公司雇傭從事船舶檢驗活動的中國公民和雇用的外國公民應符合有相應的資質要求;
6、船舶檢驗公司應有與從事船舶檢驗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從事檢驗業務所需的儀式、設備和資料及建立并有效運行與從事檢驗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7、船舶檢驗公司應持有船旗國政府法定檢驗業務的授權文件。
8、經營范圍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1)依據船旗國政府授權,對懸掛該國國旗及擬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海上設施實施法定檢驗(包括審圖檢驗);
(2)對上述(1)項所述船舶、海上設施實施入級檢驗(包括審圖檢驗);
(3)對上述(1)項所述船舶、海上設施所使用的有關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等船用產品的檢驗(包括審圖檢驗);
(4)對外國企業所擁有的船運貨物集裝箱的檢驗;
(5)上述(1)至(4)項以外的與船舶、海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相關的檢驗、評估與認證等。
9、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設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請:
(1)變更公司名稱;
(2)變更公司注冊地址;
(3)變更公司業務負責人及外國雇員;
(4)變更公司經營范圍;
三、辦理程序
1、申請者向上海市海事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經初審后,由上海市海事局報送國家海事局;
2、申請者憑國家海事局的許可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申請及有關文件,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家海事局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許可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每設一個分支機構,應增加注冊資金200萬元人民幣。
(二)辦理程序
申請者可在向上海市海事局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申請時一并提出設立分支機構,也可在船舶檢驗公司設立之后增設分支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按照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國家海事局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船舶檢驗公司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3、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國家海事局《關于發布<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船舶檢驗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海船檢[2007]631號)
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1、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2、區縣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1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事項。
3、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受理: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事項。
二、申辦條件
1、外國投資方要求:應是從事職業介紹的法人,在注冊國有開展職業介紹服務的經歷,并具有良好信譽。
2、中國投資方要求:應是具有從事職業介紹資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譽,還應持有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的《上海市職業介紹許可證》。
3、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外商獨資職業介紹機構;
4、香港、澳門服務提供服務者設立獨資職業介紹所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2.5萬美元,其它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0萬美元;
5、有5名以上職業介紹類執業經紀人,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章程、管理制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主要經營者應具有從事職業介紹服務工作經歷;
6、經營范圍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1)為中外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2)提供職業指導、咨詢服務;
(3)收集和發布勞動力市場信息;
(4)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其授權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舉辦職業招聘洽談會;
(5)經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其授權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準的其它服務項目。
7、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企業設立程序重新申請:
(1)投資方變更;
(2)股權比例發生變化。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試驗區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給予立項批準文件,并抄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投資方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名稱核準手續;
3、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一)立項申報文件
1、立項申請報告及項目建議書;
2、中方投資方的《上海市職業介紹許可證》;
3、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二)企業設立申報文件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擬任專職工作人員的簡歷和職業資格證明;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和辦理程序
按照設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二)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7、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第14號)
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6號)
3、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試驗區管理機構員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關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2002年)
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外國投資方要求:有3年以上從事人才中介服務的經歷,并具有良好信譽;
2、中國投資方要求:應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并具有良好信譽;
3、有熟悉人力資源管理業務人員,其中必須有5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取得人才中介服務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資金和辦公設施,有健全可行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4、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其最低注冊資本為30萬美元,其中中方合資者出資比例不得低于51%,外方合資者出資比例不得低于25%;
5、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外商獨資人才中介機構,其最低注冊資本為12.5萬美元。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無股權比例要求。
6、注冊在浦東新區的外商投資人才中介公司,外資比例可達到70%;
7、經營范圍可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儲存、發布和咨詢服務;
(2)人才推薦;
(3)人才招聘;
(4)人才測評;
(5)中國境內的人才培訓;
(6)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業務。
8、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企業設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請:
(1)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2)股權轉讓;
(3)投資方變更。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的頒發《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2、投資方自獲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之日起30天內,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和辦理程序
按照設立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二)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
3、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第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關于修改〈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2005年第5號)
3、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關于〈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007年第8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中外合資、合作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各方應是經營廣告業務的企業;
(2)投資各方須成立并運營二年以上;
(3)投資各方須有廣告經營業績。
2、外商獨資廣告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投資方應是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
(2)投資方應成立并運營三年以上;
(3)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是經營(含非主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法人。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經營范圍包括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
4、外商投資廣告企業有下列變更情況之一者,應按設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請:
(1)變更投資方;
(2)股權轉讓;
(3)變更廣告經營范圍;
(4)變更注冊資本。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同意的,頒發《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2、投資方在獲得《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后,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分支機構
(一)申辦條件
1、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2、年廣告營業額不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
(二)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廣告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征求意見;
2、試驗區管理機構在收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函后出具設立分支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申報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廣告經營年度審計報告;
6、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8、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六、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35號)
外商投資市場調查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市場調查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允許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市場調查企業,不得設立外商獨資市場調查企業;
2、具備取得《涉外調查許可證》的能力。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市場調查企業的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方從事涉外調查的業績情況報告;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國家統計局令《涉外調查管理辦法》(2004年第7號)
外商投資保安服務管理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保安服務公司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2、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3、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6、外商投資保安服務管理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應按設立要求和程序重新申請。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外商投資保安服務公司所在地的區縣公安局提出設立外商投資保安服務企業的申請,經初審后轉報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批準同意的,頒發《保安服務許可證》;
2、投資方在獲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保安服務公司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文件,試驗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保安服務許可證》;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保安服務管理條例》(2009年第564號)
2、公安部令《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2010年第112號)
外商投資攝影服務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攝影服務企業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相關規定
除從事婚紗攝影、藝術攝影、一般照相館服務、照片擴印服務、利用計算機進行照片圖片加工處理等服務外,不允許設立從事其它攝影服務的外商獨資企業。
三、辦理程序
1、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攝影服務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 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
外商投資電影院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電影院的設立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不允許外商獨資設立電影院,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的形式設立電影院;
2、外商投資電影院可以經營下列業務:新建、改造電影院,從事電影放映業務。
3、外商投資電影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當地文化設施的布局與規劃,有固定的營業(放映)場所;
(2)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人民幣;
(3)中外合資電影院,合營中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不得低于51%;對全國試點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成都、西安、武漢、南京市中外合資電影院,合營外方在注冊資本中的投資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5%;不得開設非獨立法人的電影院。
(4)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建設、改造及經營電影院;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5)合資、合作期限不超過30年。
三、辦理程序
1、合營中方(或擬投資設立獨資公司的香港、澳門投資方)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在征得上海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的同意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報商務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文化部備案。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4、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5、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境外投資方財務狀況證明文件;
6、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7、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8、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9、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1、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2、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3、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第342號)
2、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2003年第21號)
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2005年第49號)
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二》(2006年第51號)
外商投資電影技術企業的設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電影技術企業的設立事項,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
1、外商投資電影技術企業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改造電影制片、放映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
2、外商投資電影技術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2)外資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不得超過49%,經國家批準的省市可以控股。
三、辦理程序
1、由中方投資方向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依法予以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出具核準文件;
2、由中方持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出具的核準文件向試驗區管理機構提出設立申請,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出具的核準文件;
4、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
5、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6、境外投資方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7、境內投資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
8、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各方出具的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委派書,董事、監事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公司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1、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涉及國有資產的項目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
12、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13、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的,應提供代理協議、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14、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5、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電影管理條例》(2001年第342號)
2、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令《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2004年第43號)
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的增資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應有明確用途,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前的注冊資本原則上應全部到位;
3、增資部分的出資期限: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增資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增資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7、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涉及前置審批的按要求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11、因增資導致投資各方股權比例調整的,按股權轉讓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12、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減少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的減資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減資,確有特殊原因需要減資的,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減資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做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批復,企業憑初步批復在省級以上報紙公告,公告45天后將公告證明和債權債務清償和擔保情況的說明報試驗區管理機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減資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7、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涉及前置審批的按要求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11、涉及投資方股比調整的須按股權轉讓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12、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事項(包括中外合作企業的合作權益轉讓),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股權轉讓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股權轉讓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股權轉讓協議;
7、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8、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0、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1、股權受讓方為境外投資方的需提供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銀行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股權受讓方為境內投資方的需提供境內投資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銀行資信證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2、涉及國有資產管理的股權轉讓事項,提供國資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以及產權交易所交易憑證;
13、涉及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變更的,投資方出具董事、監事委派書、身份證明(復印件);
14、涉及前置審批的按要求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1997]外經貿法發第267號)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質押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股權質押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質押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股東股權質押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同意出質投資方將其股權質押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出質投資方與質押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6、企業其它投資方關于同意股權質押的書面意見或企業股東間同意股權質押的協議;
7、貸款協議或其它引起股權質押的主債務合同;
8、出質投資方的出資證明書;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外經貿法發[1997]267號)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轉制為股份公司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投資總額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投資總額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轉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已經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2、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為外國股東。
3、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外國股東以可自由兌換外幣購買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
4、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轉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轉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方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承諾的義務,應列入發起人協議及章程。
5、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6、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需報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批。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外商投資有限公司轉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一)外商投資企業轉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原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企業改組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協議;
7、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
8、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10、發起人的資信證明及中文翻譯件。
11、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12、原外商投資企業最近連續3年的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3、原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14、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及歷次修正案(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外資股
1、申請報告;
2、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4、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7、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8、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境外上市的文件;
9、境外證券機構批準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10、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況。
11、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原內資股份公司章程(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1995年第1號)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經營范圍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經營范圍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經營范圍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7、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涉及前置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文件;
11、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2、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增加特許經營方式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增加特許經營方式;需商務部審批的項目,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它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2、增加特許經營方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3、增加特許經營方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經營范圍、增加特許經營方式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變更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經營范圍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8、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9、市場計劃書;
10、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證明;
11、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能力的書面承諾;
12、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證明材料;
1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4、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第485號)
2、商務部令《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07年第15號)
外商投資企業增加直銷經營方式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經初審后報商務部審批。
二、申辦條件
(一)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范圍,以直銷方式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產品。
(二)申請變更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投資外方還應當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
2、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
3、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
4、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三)直銷產品范圍
1、化妝品(包括個人護理品、美容美發產品);
2、保健食品;
3、保潔用品;
4、保健器材;
5、小型廚具。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為直銷企業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作出是否轉報商務部的決定,決定轉報的出具轉報文件;不予轉報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4、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5、市場計劃報告書,包括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從事直銷活動地區的服務網點方案;
6、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7、企業在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的證明; 8、企業與指定銀行達成的使用保證金的協議;
9、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
10、年度審計報告;
11、合同、章程修正案(獨資企業只需報送章程);
12、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直銷企業調整直銷產品
(一)申辦條件
1、已經獲準從事直銷業務的企業;
2、以直銷方式銷售的產品為本企業生產的產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產的產品,不得直銷委托加工的產品。
3、母公司在直銷企業中擁有超過51%的股權,并對直銷企業的生產及產品質量控制具有決策權的直銷企業的投資方。控股公司指直銷企業在該公司擁有超過51%的股權,并對該公司的生產及產品質量控制具有決策權的直銷企業所投資企業。
(二)辦理程序
1、試驗區管理機構對直銷企業提交的擬調整的直銷產品標準說明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等規定的,向商務部提交審核意見表。
2、商務部將產品名單及生產廠家上網公示,如5天內無異議,試驗區管理機構出具批準文件。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如系直銷企業自產產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直銷企業申請直銷化妝品的,應提供藥品監督部門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如系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同時提供衛生部頒發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直銷企業申請直銷保健食品的,應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頒發的國產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直銷企業申請直銷保潔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廚具的,應就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做出說明,提交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標明的檢驗申請單位應與擬直銷產品生產廠家名稱一致。
直銷企業擬從境外進口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產品從事直銷的,應提供國內主管部門出具的進口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批準文件。
六、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
(一)受理范圍
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
(二)審批程序
直銷企業注冊地省級商務部門收到直銷企業的申請材料后應征求擬設立分支機構和已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后者分別征求當地同級公安、工商部門意見。
注冊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函復意見后,提出明確審核意見,出具審核意見報告報向商務部。
商務部收到上報材料并審核無異議后,就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征求工商總局、公安部意見。如工商總局、公安部無異議,商務部做出批準決定。
(三)申請材料清單
1、直銷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七、直銷企業設立服務網點
(一)審批條件
1、服務網點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學校、醫院、部隊、政府機關等場所。
2、服務網點滿足當地最終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性能、價格和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要求。
3、服務網點的設立應當負符合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未完成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不得開展直銷業務。
(二)審批程序
1、直銷企業向區縣外資主管部門申請服務網點的確認;
2、直銷企業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服務網點的核查意見;
3、省級商務主管向商務部上報服務網點的核查意見;
4、商務部通過直銷行業管理網公布直銷企業可從事直銷業務的地區和服務網點。
(三)直銷企業向區縣外資主管部門的申請材料
1、直銷企業在本區縣申請設立服務網點的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在本區縣設立的服務網點方案;
4、服務網點的設立所在地的房產證和租賃協議。
(四)直銷企業向市商務委員會的申請材料
1、直銷企業在本市設立服務網點的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區縣外資主管部門的核查意見;
4、在本市設立服務網點的總體方案。
八、直銷企業直銷培訓員備案
(一)直銷培訓員備案內容
直銷培訓員備案內容應包括直銷培訓員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應提交勞動合同)、隸屬部門、職位、畢業院校、學歷證書號、專業、有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記錄和重大違法經營記錄的說明、培訓員證號等相關信息,勞動合同、學歷證書可提供復印件。
(二)申請材料清單
1、直銷培訓員備案申請報告;
2、直銷培訓遠備案表;
3、企業與直銷培訓員簽定的勞動合同書;
4、直銷培訓員簽名的《直銷培訓員行為守則》;
5、對直銷培訓員備案內容,企業應書面承諾其內容的真實性。
九、法律依據
1、國務院令《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第443號)
2、國務院令《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第444號)
3、商務部、工商總局令《直銷企業保證金存繳、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第22號)
4、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令《直銷員業務培訓管理辦法》(2005年第23號)
5、商務部、工商總局令《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2005年第24號)
6、商務部、工商總局公告《關于直銷產品范圍的公告》(2005年第72號)
7、商務部公告《關于《直銷員證》式樣的公告》(2005年第74號)
8、商務部公告《關于《直銷培訓員證》式樣的公告》(2005年第75號)
9、商務部令《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2006年第20號)
10、商務部、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直銷企業繳納保證金的通知》(商資發[2006]194號)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經營期限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期限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經營期限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經營期限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在經營期滿前6個月前提出申請。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經營期限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經營期限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7、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8、企業經營期限變更涉及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復印件);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10、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1、涉及前置審批的按行業要求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12、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3、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企業名稱事項;按規定需報商務部的,由企業報商務部備案。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企業名稱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予以備案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否則應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變更企業名稱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5、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6、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7、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8、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
外商投資企業跨審批機關變更注冊地址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跨審批機關的外資投資企業注冊地址變更事項,從試驗區外遷入試驗區內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審批權限受理。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注冊地址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企業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注冊地址的申請材料。
2、企業變更注冊地址跨審批機關的,試驗區管理機構應征詢遷出地外資主管部門的意見,遷出地外資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意見征詢函5個工作日回復意見。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回復意見和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注冊地址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7、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8、生產經營場地變更的應提交遷入地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意見(基建、生產、餐飲等涉及前置許可的項目);
9、公司新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10、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1、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2、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
2、試驗區管理機構《關于進一步做好外商投資跨區遷址和商業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工作的通知》(滬商項目【2009】185號)
外商投資企業不跨審批機關變更注冊地址和注冊地址名稱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不跨審批機關的變更注冊地址和注冊地址名稱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注冊地址和注冊地址名稱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按審批權限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注冊地址和注冊地址名稱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予以備案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否則應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變更注冊地址和注冊地址名稱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股東大會律師意見函和公告(僅限上市公司);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7、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8、注冊地址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復印件);或公司新注冊地使用許可證明或租賃協議、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9、生產經營場地變更的應提交遷入地土地、規劃、環保等部門的批準意見(基建、生產、餐飲等涉及前置許可的項目);
10、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1、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2、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
2、試驗區管理機構《關于本市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商外資[2011]247號)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出資期限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出資期限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出資期限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出資期限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出資期限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8、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出資方式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出資方式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出資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出資方式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出資方式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8、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投資方名稱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員會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投資方名稱事項;按規定需報商務部的,由企業報商務部備案。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投資方名稱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變更投資方名稱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予以備案的,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否則應說明原因。
<, P lign="left" a,>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變更投資方名稱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8、境外投資方名稱變更的需提供經公證和認證的境外投資方名稱變更后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中文翻譯件;境內投資方名稱變更的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投資方名稱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9、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11]72號)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并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并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公司合并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方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合并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2、在投資方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合并。投資方已經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付出資、提供合作條件的,公司可以與內資企業合并。
3、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公司注冊資本額之和。各方投資方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投資方之間協商或根據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在原公司股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原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額根據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折成的股份額與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總額之和。
4、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的成立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并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5、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必須符合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和產業政策要求并具備以下條件:
(1)擬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范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資方符合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合并后公司所從事有關產業的投資方資格要求;
(3)外國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4)合并協議各方保證擬合并公司的原有職工充分就業或給予合理安置。
6、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后為外商投資企業,其投資總額為原公司的投資總額與中國內資企業年度審計報告所記載的企業資產總額之和,注冊資本為原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中國內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
合并后的公司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該規定的,須經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批準。
7、與公司合并的中國內資企業已經投資設立的企業,成為合并后公司所持股的企業,應當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要求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合并后的公司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的企業中持有股權。
8、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全部承繼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債權、債務。
9、在公司合并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在公司與中國內資企業合并過程中,外國投資方購買內資企業股東股權的,其股權購買金的支付條件,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執行。
三、辦理程序
1、擬合并的公司有兩個以上原審批機關的,擬解散的公司應當向其原審批機關提交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請;
原審批機關應自接到有關解散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解散的批復;逾期未作批復的,視作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
如果原審批機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作出不同意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擬解散公司可將有關解散申請提交原審批機關與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共同的上一級試驗區管理機構,該部門應自接到有關公司解散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2、公司吸收合并的,接納方公司作為申請人向其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公司新設合并的,由合并各方協商確定一個申請人向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商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擬合并公司的投資總額之和超過公司原審批機關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審批機關審批權限的,由具有相應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3、審批機關接到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后,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合并的初步批復;
因公司合并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公司合并的審批機關為商務部的,如果商務部認為公司合并具有行業壟斷的趨勢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種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市場控制地位而妨礙公平競爭,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關文件后,召集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擬合并的公司進行聽證并對該公司及其相關市場進行調查。
4、擬合并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合并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30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登載公告,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并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合并進程。
5、擬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并公司的申請人應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文件。
6、審批機關接到規定的文件后,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合并;
如果審批機關不同意或不批準公司合并,則有關公司解散的批復自行失效。
7、公司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納方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之日起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加入方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之日起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公司采取新設合并形式的,合并各方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之日起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新設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合并之日起30日內,通過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后進行。
8、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各公司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公司合并協議;
4、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合并的決議;
5、各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獨資企業無需提供合同);
7、合并后的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成員名單;
8、各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10、各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
11、各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12、擬解散公司的原審批機關同意該公司解散的批復;
13、公司與內資企業合并的,申請人還應向審批機關報送擬合并的內資企業已投資設立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14、各公司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5、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擬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合并公司的申請人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公告的證明;
(2)公司通知其債權人的證明;
(3)公司就其有關債權、債務處理情況的說明;
(4)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總局令《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2001年第8號)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按照設立的審批權限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1、公司分立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導致外國投資方在不允許外商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產業的公司中獨資控股或占主導地位。
公司因分立而導致其所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發生變更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2、在投資方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實際開始生產、經營之前,公司之間不得分立。
3、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額,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登記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額。
各方投資方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權比例,由投資方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確定,但外國投資方的股權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的25%。
4、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協議承繼原公司的債權、債務。
5、在公司分立過程中發生股權轉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股權變更的規定辦理。
三、辦理程序
1、擬分立的公司向其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
2、原審批機關接到按規定報送的有關文件后,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分立的初步批復;
涉及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并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
因公司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設異地公司,原審批機關須征求擬解散或擬設立公司的所在地審批機關的意見。
3、擬分立的公司應當自審批機關就同意公司分立作出初步批復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并于30日內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登載公告,公司應在上述通知書和公告中說明對現有公司債務的承繼方案;
公司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對其債務承繼方案進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果公司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權利,視為債權人同意擬合并公司的債權、債務承繼方案,該債權人的主張不得影響公司的分立進程。
4、擬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債權人無異議的,擬分立的公司應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文件。
5、原審批機關接到規定的文件后,決定是否批準公司分立。
6、公司采取存續分立形式的,存續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分立之日起30日內,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變更手續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公司采取解散分立形式的,原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分立之日起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繳銷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的公司應自審批機關批準分立之日起30日內到審批機關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并到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設立登記應當在有關公司變更、注銷登記辦理完結后進行。
7、分立后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應自變更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之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變更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并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公司原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公司分立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因公司分立而擬存續、新設的公司(以下統稱分立協議各方)簽訂的公司分立協議;
6、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獨資企業無需提供合同);
7、分立后的各公司董事會(董事)、監事會(監事)成員名單;
8、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9、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
10、公司的債權人名單;
11、因公司分立而在異地新設公司的,出具擬設立公司所在地審批機關對因分立而新設公司簽署的意見;
12、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3、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4、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總局令《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2001年第8號)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合同、章程一般條款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其審批權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一般條款變更事項;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一般條款變更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合同、章程一般條款變更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給予批復,否則應說明原因。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合同、章程一般條款變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應條款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合同修正案(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章程修正案;
7、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8、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9、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正)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專項規定的,按專項規定要求報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批;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有專項規定的行業有:
(1)商業零售;
(2)音像制品分銷;
(3)圖書、報紙、期刊分銷;
(4)鐵路貨物運輸;
(5)國際海運業;
(6)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
(7)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
(8)投資性公司;
(9)職業介紹機構;
(10)人才中介機構;
(11)會計師事務所;
(12)廣告;
(13)融資性擔保;
(14)直銷;
(15)驗船公司;
2、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設立境內分支機構的行業有:
(1)電影院(港澳服務提供者除外);
(2)醫療機構(港澳服務提供者除外);
(3)印刷業(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其它印刷)。
二、申辦條件
參見外商投資相關行業的專項規定。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境內分支機構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專項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前置審批部門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許可文件(涉及前置審批的需提供);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在申請報告中寫明);
7、分支機構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2004年第8號)及補充規定
2、國務院令《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11年第595號)、國務院令 《出版管理條例》(2011年第343號)
3、鐵道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外商投資鐵路貨物運輸業審批與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4號)
4、交通部、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國際海運業管理規定》(2004年第1號)
5、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認證機構及認證培訓、咨詢機構審批登記與監督管理辦法》(國認可聯[2002]21號)
6、商務部令《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2004年第22號)及補充規定
7、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第14號)
8、人事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中外合資人才中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2005年第5號)
9、財政部《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財會協字[1996]24號)
10、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第58號)
1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令《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2008年第35號)
1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
1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試行辦法》(滬府發〔2010〕31號)
14、國務院令《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第443號)
15、國家海事局《外國船舶檢驗機構在中國設立驗船公司管理辦法》(海船檢[2007]631號)
16、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2003年第21號)及補充規定
17、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0年第 11 號)及補充規定
18、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第16號)
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需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時可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
2、試驗區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征求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我國使領館商務處的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收到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我國使領館商務處的書面意見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國(或地區)我國使領館商務處的意見;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在申請報告中寫明);
7、企業在境外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需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設立香港、澳門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
2、試驗區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征求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經濟部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收到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經濟部的書面意見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經濟部意見;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設立香港、澳門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在申請報告中寫明);
7、企業在香港、澳門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外商投資企業在臺灣設立分支機構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外商投資企業在臺灣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需報商務部審批的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時可在中國臺灣省設立分支機構。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在臺灣省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及有關文件;
2、試驗區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書面意見后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上海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意見;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在臺灣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決議;
5、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6、企業在臺灣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在申請報告中寫明);
7、企業在臺灣省注冊登記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賃合同及出租方產權證明(復印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9、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0、授權簽署文件的,須出具授權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證明(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2001年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00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1995年發布)
外商投資企業終止經營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外商投資企業終止經營事項,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辦理程序
(一)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終止經營
1、外商投資企業向原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經營期滿終止經營、繳銷批準證書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核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出具批準證書繳銷回執。
(二)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經營
1、外商投資企業向原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提前終止的申請材料;
2、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出具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3、企業收到批準文件后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4、企業清算結束并在公告之日起45天后,向試驗區管理機構繳銷批準證書。
三、申請材料清單
(一)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終止經營繳銷批準證書
1、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二;
2、企業清算報告;
3、清算委員會名單;
4、企業清算年度審計報告;
5、稅務部門的意見;
6、海關部門的意見;
7、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經營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提前終止的決議;
4、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獨資企業無需提供);
6、企業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的提前終止章程協議書;
7、企業清算委員會名單;
8、企業關于員工勞動關系狀況的說明;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
10、經批準的合同(獨資企業無需提供)、章程及修正案(復印件);
11、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三)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經營繳銷批準證書
1、試驗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同意企業提前終止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二;
3、企業清算報告;
4、清算委員會名單;
5、企業清算年度審計報告;
6、稅務部門的意見;
7、海關部門的意見;
8、外匯管理部門的意見;
9、報紙公告;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
2、商務部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商法字[2008]31號)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備案
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備案事項。
申辦條件
1、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筑物所有權,或簽訂的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權預約出讓/購買協議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實有效,符合相關規定;
2、投資設立(增資)的公司符合項目公司原則,投資(包括增資)僅限于經批準的單一房地產項目;
3、公司注冊資本占投資總額的比例不低于50%;
4、公司提供的材料證明外方股東不屬于境內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的公司;公司各股東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不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
5、公司中外投資各方未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
6、項目投資依項目建設進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資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諾。
辦理程序
1、試驗區管理機構依法批準外商投資房地產事項后(包括設立企業、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并購等),將備案材料進行核對。
2、符合規定的,試驗區管理機構將對《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表》出具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材料核對部門意見,加蓋試驗區管理機構公章并負責人簽字的后送商務部。
3、商務部依法予以備案。
申請材料清單
1、《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表》(2份)
2、房地產企業新設、并購、增資和股權轉讓的申請材料和批復
3、房地產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法律依據
1、建設部等六部門《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2、商務部、外匯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商資函[2007]50號)
3、商務部《關于做好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備案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8]23號)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備案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外商投資創投企業在試驗區內投資于鼓勵類、允許類企業的備案。
二、申辦條件
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試驗區管理機構在收到備案材料后8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申請材料清單
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備案表》2份;
2、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它投資方)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4、所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代碼證復印件。
五、法律依據
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所投資項目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2、屬于限制類或有專項規定的,到試驗區管理機構審批;需報商務部審批的,由試驗區管理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商務部。
二、申辦條件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應符合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已繳清;
(2)開始盈利;
(3)依法經營,無違法記錄;
(4)再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三、辦理程序
1、外商投資企業向試驗區管理機構報送境內再投資的申請材料。
2、被投資企業經營范圍涉及外商投資有前置審批要求的,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征詢同級前置審批部門意見。
3、試驗區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作出批復,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原因。
4、自被投資企業設立之日起30日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關于境內再投資的決議;
4、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名單;
5、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6、被投資企業的章程;
7、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它文件。
五、法律依據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總局令《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2000年第6號)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境內投資
一、辦理機構和受理范圍
試驗區管理機構負責外商投資創投企業在試驗區內投資于限制類企業的審批。
二、申辦條件
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三、辦理程序
試驗區管理機構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后8天內完成審批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報告;
2、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3、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4、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它投資方)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5、所投資企業營業執照、代碼證復印件。
五、法律依據
1、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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