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設立流程,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于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滬府辦發〔2008〕3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關于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年修訂版)》(滬金融辦通〔2010〕26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辦事流程。
一、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與區(縣)主管部門、市金融辦預溝通,申請查詢發起人和擬任高管人員的信用狀況
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與區(縣)主管部門、市金融辦預溝通小額貸款公司設立方案,申請查詢發起人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工商信息,并申請查詢人民銀行征信報告。
公司股東及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符合有關規定,公司設立方案符合《指導意見》、《實施辦法》等文件要求。
二、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按照有關規定,向擬注冊所在區(縣)政府遞交正式設立申請材料
區(縣)政府按照《指導意見》、《實施辦法》、《若干意見》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不符合規定的,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請條件的,出具區(縣)人民政府同意公司籌建的預審意見,并將公司申請材料報市金融辦。
三、市金融辦組織聯審,出具同意公司籌建的文件
市金融辦收到區(縣)政府預審意見和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后,組織市試點工作推進小組成員單位召開聯審會。聯審通過的,出具同意公司籌建的批文。同時,市金融辦約見小額貸款公司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提出公司籌建有關工作要求。
四、公司籌建、工商登記及報備材料
公司應當自市金融辦同意其籌建批文下達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各項籌備工作,包括:完成名稱預核準,建立公司治理機構,落實營業場所,參加從業人員培訓,辦理驗資手續,憑市金融辦批復到市工商局辦理工商注冊,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領取工商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上海銀監局、人行上海分行報送工商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工作要加強指導。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申請人應當說明理由,經區(縣)主管部門審核,報經市金融辦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市金融辦出具的有關同意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公司在籌建期內不得從事發放貸款等經營活動。
五、市金融辦組織籌建驗收
公司完成籌建工作后,由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對公司籌建工作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區(縣)政府主管部門向市金融辦提出籌建驗收申請,并提交公司申請材料。
市金融辦組織市試點工作推進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對擬設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工作進行正式驗收。正式驗收通過的,由市金融辦出具同意公司開業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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