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辦事指南適用于本市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申請與辦理。 二、事項名稱和代碼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0911) 分項名稱: 1.一、二、三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2.一類、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3.汽車快修(A類/B類)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4.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5.機動車維修經營地址變更 6.機動車維修業戶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濟性質變更 7.機動車維修業戶歇業 8.機動車維修業戶補證(換證) 9.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延續
三、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面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道路運輸場(站)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第六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獲得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第九條 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 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3.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及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4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總數的6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維修技術人員總數的3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經營場地、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及相應職業資格證明;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持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行政許可事宜。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3.《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 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道路運輸的 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道路運輸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從事客運經營、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具體條件中的專業標準、技術規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需要從事客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提出申請;需要從事危險貨物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所在地的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七條 依據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市鼓勵發展以便利、快捷為特點,以機動車常見故障排除和養護為主要內容的機動車維修服務(以下簡稱機動車快修)。機動車快修應當符合本市汽車快修企業技術條件。 本市中心城區內鼓勵發展連鎖經營的機動車快修,不再新設機動車專項維修點。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承接機動車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與托修方簽訂維修合同,并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公示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材料配件價格收取費用;機動車制造企業未提供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的,應當執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與托修方結算費用時,材料費和工時費應當分項計算,并出具市運輸管理處統一監制的機動車維修結算清單。 4.《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2004) 5.《摩托車維修開業條件》(GB/T18189-2000) 6.《汽車快修企業技術條件》(DB31/T343-2005) 7.《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條件》 8.《上海市汽車維修企業從事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改裝、維修附加條件》 9.《上海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資質條件》
四、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權限 1.主體名稱: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區(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2.審批權限: 市運管處負責黃浦、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審批。 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運輸管理署(所)負責本區、縣內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的審批。 (二)審批內容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三)法律效力 1)獲得一類汽車經營業務、一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 獲得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二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和專項修理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發動機、車身、電氣系統、自動變速器維修及車身清潔維護、涂漆、輪胎動平衡和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和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空調維修、車輛裝潢(篷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等專項工作。 2)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3)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四)審批對象
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五、審批條件
(一)一、二、三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1.申請從事一類、二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企業開業條件(分類許可中其它機動車維修參照大中型貨車維修許可條件及程序):
一、組織條件(包括管理制度和安全環保條件) |
項目 |
經營管理 |
機動車維修有關法規文件 |
業務工作流程 |
明示業務受理程序 |
服務承諾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實行計算機管理 |
質量管理 |
汽車維修的國家、行業以及相關技術標準 |
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 |
進出廠登記、檢驗、竣工出廠合格證管理制度 |
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 |
儀器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
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
采購配件登記和管理制度 |
安全生產條件 |
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生產責任制 |
機電安全操作規程明示相應工位或設備處 |
使用、存儲有毒、易爆物品、腐蝕劑等均應有相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
環境保護條件 |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
三廢等有害物質集中收集、有效處理 |
有害物質存儲區域應界定清楚 |
二、設施條件 |
面積要求 |
類別 |
名 稱 |
面積要求(M2) |
一類 |
接待室(含客戶休息室) |
40 |
停車場 |
200 |
生產廠房 |
800 |
二類 |
接待室(含客戶休息室) |
20 |
停車場 |
150 |
生產廠房 |
200 |
設施要求 |
名稱 |
項 目 |
接待室 |
整潔明亮 |
客戶休息設施 |
停車場 |
地面平整堅實 |
區域界定標志明顯 |
生產廠房 |
地面平整堅實 |
滿足設備、工位布置 |
涂漆車間 |
應有廢水排放及處理設施或應有粉塵收集裝置和除塵設備 |
應設有通風設備 |
調試車間或工位 |
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
三、設備條件 |
通用設備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鉆床 |
2 |
電焊設備 |
3 |
氣體保護焊設備 |
4 |
氣焊設備 |
5 |
壓力機 |
6 |
空氣壓縮機 |
專用設備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換油設備 |
2 |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
3 |
車輪動平衡機 |
4 |
總成吊裝設備 |
5 |
發動機檢測診斷設備 |
6 |
數字式萬用電表 |
7 |
氣缸壓力表 |
8 |
正時儀 |
9 |
液壓油壓力表 |
10 |
型材切割機 |
11 |
車身整形設備 |
12 |
聲級計 |
13 |
排氣分析儀或煙度計 |
14 |
汽車尾氣收集凈化裝置 |
15 |
配置相適應的量具、機工具及手工具 |
允許外協設備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連桿校正器 |
2 |
噴油泵試驗設備 |
3 |
噴油器試驗設備 |
4 |
調漆設備 |
5 |
自動變速器維修設備 |
6 |
立式精鏜床 |
7 |
立式珩磨機 |
8 |
曲軸磨床 |
9 |
曲軸校正設備 |
10 |
凸輪軸磨床 |
11 |
激光淬火設備 |
12 |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
13 |
底盤側功機 |
小型車輛維修附加設備 |
序號 |
設備名稱 |
備注 |
1 |
四輪定位儀 |
|
2 |
汽車空調冷媒加注回收設備 |
|
3 |
汽車舉升機 |
一類應不少于5臺 |
4 |
故障診斷設備 |
|
5 |
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
|
6 |
燃油壓力表 |
|
7 |
車身清潔設備 |
|
8 |
打磨拋光設備 |
|
9 |
除塵除垢設備 |
|
10 |
車身校正設備 |
|
11 |
噴烤漆房及設備 |
|
12 |
懸架試驗設備 |
二類允許外協 |
13 |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
14 |
側滑試驗臺 |
15 |
制動檢驗臺 |
16 |
車速表檢驗臺 |
17 |
無損探傷設備 |
允許外協 |
大、中型客車維修附加條件 |
序號 |
設備名稱 |
備注 |
1 |
輪胎螺母拆裝機 |
|
2 |
轉向輪定位儀 |
|
3 |
制動鼓和制動盤維修設備 |
|
4 |
汽車空調冷媒加注回收設備 |
|
5 |
地溝設施 |
|
6 |
打磨拋光設備 |
|
7 |
除塵除垢設備 |
|
8 |
噴烤漆房及設備 |
|
9 |
無損探傷設備 |
|
10 |
車架校正設備 |
二類允許外協 |
11 |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
12 |
側滑試驗臺 |
13 |
制動檢驗臺 |
14 |
車速表檢驗臺 |
大、中型貨車維修附加設備 |
序號 |
設備名稱 |
備注 |
1 |
輪胎螺母拆裝機 |
|
2 |
轉向輪定位儀 |
|
3 |
制動鼓和制動盤維修設備 |
|
4 |
地溝設施 |
一類應不少于2個 |
5 |
車架校正設備 |
二類允許外協 |
6 |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 |
7 |
側滑試驗臺 |
8 |
車速表檢驗臺 |
9 |
制動檢驗臺 |
允許外協 |
10 |
無損探傷設備 |
四、人員條件 |
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 |
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 |
序號 |
工種 |
等級 |
須配備 人數 |
序號 |
工種 |
等級 |
須配備人數 |
1 |
財務人員(結算、統計可兼) |
會計 |
2 |
1 |
財務人員(結算、統計可兼) |
會計 |
2 |
2 |
技術負責人 |
汽車維修相關專業大專以上或中級技術職稱 |
1 |
2 |
技術負責人 |
汽車維修相關專業大專以上或中級技術職稱 |
1 |
3 |
總檢驗員 |
高級機工 |
1 |
3 |
總檢驗員 |
高級機工 |
1 |
檢驗人員 |
中級機工 |
2 |
檢驗人員 |
中級機工 |
1 |
4 |
技術工人 |
技術等級 |
|
4 |
技術工人 |
技術等級 |
|
其中汽車維修 |
機工 |
高級 |
2 |
其中汽車維修 |
機工 |
高級 |
1 |
中級 |
5 |
中級 |
2 |
電工 |
高級 |
1 |
電工 |
高級 |
1 |
中級 |
2 |
中級 |
1 |
鈑金工 |
高級 |
1 |
鈑金工 |
中級 |
2 |
中級 |
2 |
漆工 |
高級 |
1 |
漆工 |
中級 |
2 |
中級 |
2 |
5 |
合計 |
22 |
5 |
合計 |
14 |
2.申請從事燃氣汽車改裝、維修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燃氣汽車改裝、維修的,必須是一類機動車維修企業,同時還應具備:
一、設施條件 |
序號 |
項 目 |
1 |
廠房不得設置在居民區和商業區 |
2 |
廠房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但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其檐高不得低于4.5米 |
3 |
應設置專用的維修(改裝)廠房,廠房應為永久性建筑并不得 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
4 |
廠房及相連的室外工作區周圍5米內應無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設施 |
5 |
廠房內頂部不應有可能形成氣體積聚的死角 (從事壓縮天燃氣汽車維修、改裝) |
6 |
廠房及相連的室外工作區域內的地面不得設置工作地溝,不得有地下室、溝槽、凹坑 |
7 |
應設置專用的停車場地,地坪應堅實、平整,區域界定清楚,指示標志醒目,其面積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但不得小于60平方米。 |
8 |
應在室外空曠處劃定專用氣體泄除場地,其周圍不得有火源和可燃物,并有明顯指示牌和禁令標志。 |
二、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儀 |
2 |
標準角尺 |
3 |
水平儀 |
4 |
空燃比計 |
5 |
燃料泄除設備 |
6 |
壓力試驗設備 |
7 |
管子割刀及管子預裝胎具 |
三、人員條件 |
序號 |
項 目 |
1 |
技術工人數不得少于8人,并經職業技能培訓取得中級汽車維修工技術等級證書 |
2 |
配備至少1名熟悉維修(改裝)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的專職檢驗員,其技術等級應不低于中級汽車維修工,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
3 |
配備1名安全、環保管理人員 |
4 |
應配備1名熟悉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維修(改裝),有相應燃氣專業知識并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的任職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 |
5 |
配備的人員數量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人員應經市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技術上崗培訓并考核取得上崗證 |
四、安全及環保條件 |
序號 |
項 目 |
1 |
廠房內應設置強制性通風裝置,其數量、種類、效能、安裝位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2 |
廠房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 |
3 |
廠房內的用電設施應具備防爆裝置 |
4 |
廠房內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
5 |
企業的環保、防火安全條件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持有上海市燃氣管理處、地區消防、環保管理部門的許可證明。 |
6 |
企業從事高壓容器維修、檢測的應經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的認定,并取得許可資質或企業與有資質的單位簽訂協作合同。 |
7 |
氣體的泄除、儲存、使用應符合燃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
五、管理制度 |
序號 |
項 目 |
1 |
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裝置進廠驗收規程 |
2 |
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維護工藝規范 |
3 |
確保維修(改裝)生產安全的管理制度 |
4 |
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安裝標準和檢驗規程 |
5 |
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改裝竣工出廠技術條件和檢驗方法 |
3.申請從事燃氣汽車維護開業條件: 申請從事燃氣汽車維護的,必須是一、二類機動車維修企業,同時還應具備:
一、設施條件 |
序號 |
項 目 |
1 |
廠房不得設置在居民區和商業區 |
2 |
車間面積應不得小于80平方米,其檐高不得低于4.5米 |
3 |
應設置專用維修車間,車間應為永久性建筑,并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 |
4 |
與車間相鄰處應無可能危及安全的設施 |
5 |
車間內頂部不應有可能形成氣體積聚的死角(從事壓縮天燃氣汽車維護) |
6 |
車間內及相連的室外工作區域內的地面不得設置工作地溝,不得有地下室、溝槽、凹坑 |
7 |
應設置專用的停車場地,地坪應堅實、平整,區域界定清楚,指示標志醒目,其面積不得小于60平方米。 |
二、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儀 |
2 |
空燃比計 |
3 |
壓力試驗設備(壓縮天燃氣汽車維護) |
4 |
管子預裝胎具 |
三、人員條件 |
序號 |
項 目 |
1 |
技術工人數不得少于4人,并經職業技能培訓取得中級汽車維修工技術等級證書 |
2 |
配備至少1名熟悉維護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的專職檢驗員,其技術等級應不低于中級汽車維修工,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 |
3 |
配備1名安全、環保管理人員 |
4 |
配備的人員數量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人員應經市交通行業主管部門的專項安全、技術上崗培訓并考核取得上崗證 |
四、安全及環保條件 |
序號 |
項 目 |
1 |
車間內應設置強制性通風裝置,其數量、種類、效能、安裝位置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2 |
車間內應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 |
3 |
車間內的用電設施應具備防爆裝置 |
4 |
車間內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
5 |
企業的環保、防火安全條件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持有上海市燃氣管理處、地區消防、環保管理部門的許可證明。 |
五、管理制度 |
序號 |
項 目 |
1 |
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裝置進廠驗收規程 |
2 |
燃氣汽車燃料供給系統維護工藝規范 |
3 |
確保維護生產安全的管理制度 |
4.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開業條件(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維修車間(不能臨時性建筑) |
面積要求(M2) |
90 |
二、人員條件 |
工 種 |
技術等級 |
人數要求 |
技術人員 |
工程師 |
1 |
安全管理人員 |
|
1 |
測試分析員 |
質量檢驗員 |
1 |
技術 工人 |
焊工 |
中級 |
2 |
鈑金工 |
中級 |
1 |
合 計 |
6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車輛進出廠登記制度 |
2 |
車輛進出廠檢驗(檢測)制度 |
3 |
槽罐及附屬裝置檢測、清洗、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
4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5 |
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度 |
6 |
動明火管理制度 |
7 |
有應急預案(含報告程序、應急指揮及處置措施) |
8 |
重大事故報告制度 |
四、設備條件 |
類 別 |
設 備 名 稱 |
檢測設備 |
測氧儀 |
測毒儀 |
測爆儀 |
探傷儀 |
專用設備 |
槽罐滲漏(氣壓或水壓)試驗設備 |
槽罐清洗設備(水洗、蒸汽清洗)(可外協) |
通用設備 |
等離子切割機 |
二氧化碳氣體保護焊機 |
亞弧焊機 |
點焊機 |
工程塑料焊槍 |
五、安全、環保條件 |
1、凡申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必須具備機動車維修一類企業的各項條件,還應當具備交通部7號令第十二條規定的四項條件。 |
2、專用修理車間應獨立設置并設置明顯的指標性標志牌; |
3、車間內應設置符合國家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施,并應安裝報警裝置; |
4、應對回收清晰后的有毒、有害、廢水、廢氣有處理措施,回收處理設施應提供環保主管部門的證明。 |
5、必須安裝、使用維修電子技術檔案系統軟件,與管理部門聯網實現維修數據 實時傳遞。 |
6、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后的竣工檢驗,應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站檢測合格后,方可發放竣工出廠合格證。 |
5.申請從事三類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 ⑴三類機動車維修(發動機修理):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200 |
合 計 |
25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企業管理負責人 |
1 |
技術負責人(相關大專或中級職稱) |
1 |
檢驗人員 |
2(機工中級加駕駛證) |
汽車維修工(中級) |
2 |
合 計 |
6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
2 |
進出廠登記制度 |
3 |
檢驗記錄及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4 |
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 |
5 |
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
6 |
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
7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9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壓力機 |
2 |
空氣壓縮機 |
3 |
發動機解體清洗設備 |
4 |
發動機等總成吊裝設備 |
5 |
發動機試驗設備 |
6 |
廢油收集機 |
7 |
數字式萬用電表 |
8 |
氣缸壓力表 |
9 |
量缸表 |
10 |
正時儀 |
11 |
汽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
12 |
燃油壓力表 |
13 |
燃油泵試驗設備 |
14 |
噴油器試驗設備 |
15 |
連桿校正器 |
16 |
排氣分析儀 |
17 |
煙度計 |
18 |
無損探傷設備 |
19 |
立式精鏜床 |
20 |
立式珩磨機 |
21 |
曲軸磨床 |
22 |
曲軸校正設備 |
23 |
凸輪軸磨床 |
24 |
激光淬火設備 |
25 |
曲軸、飛輪與離合器總成動平衡機 |
⑵三類機動車維修(車身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120 |
合 計 |
17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企業管理負責人 |
1 |
技術負責人(相關大專或中級職稱) |
1 |
檢驗人員 |
1(機工中級加駕駛證) |
汽車維修鈑金工(中級) |
2 |
汽車維修油漆工(中級) |
1 |
合 計 |
5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
2 |
進出廠登記制度 |
3 |
檢驗記錄及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4 |
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 |
5 |
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
6 |
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
7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9 |
消防、環保證明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電焊及氣體保護焊設備 |
2 |
氣焊設備 |
3 |
壓力機 |
4 |
空氣壓縮機 |
5 |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 |
6 |
打磨拋光設備 |
7 |
除塵除垢設備 |
8 |
型材切割機 |
9 |
車身整形設備 |
10 |
車身校正設備 |
11 |
車架校正設備 |
12 |
車身尺寸測量設備 |
13 |
噴烤漆房及設備 |
14 |
調漆設備(允許外協) |
⑶三類機動車維修(電氣系統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120 |
合 計 |
17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企業管理負責人 |
1 |
技術負責人(相關大專或中級職稱) |
1 |
檢驗人員 |
1(機工中級加駕駛證) |
汽車維修電工(中級) |
2 |
合 計 |
5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
2 |
進出廠登記制度 |
3 |
檢驗記錄及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4 |
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 |
5 |
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
6 |
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
7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9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空氣壓縮機 |
2 |
故障診斷設備 |
3 |
數字式萬用電表 |
4 |
充電機 |
5 |
電解液比重計 |
6 |
高頻放電叉 |
7 |
汽車前照燈檢測設備(允許外協) |
8 |
電路檢測設備 |
⑷三類機車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接待室 |
20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200 |
合 計 |
25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企業管理負責人 |
1 |
技術負責人 (相關大專或中級職稱) |
1 |
檢驗人員 |
1(機工中級加駕駛證) |
汽車維修工 |
高級 |
1 |
中級 |
1 |
合 計 |
5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汽車維修質量承諾制度 |
2 |
進出廠登記制度 |
3 |
檢驗記錄及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4 |
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 |
5 |
設備管理及維護制度 |
6 |
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
7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8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9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自動變速器翻轉設備 |
2 |
自動變速器拆解設備 |
3 |
變扭器維修設備 |
4 |
變扭器切割設備 |
5 |
變扭器焊接設備 |
6 |
變扭器檢測(漏)設備 |
7 |
零件高壓清洗設備 |
8 |
電控變速器測試儀 |
9 |
油路總成測試機 |
10 |
液壓油壓力表 |
11 |
自動變速器總成測試機 |
12 |
自動變速器專用測量器具 |
⑸三類機動車維修(車身清潔維護):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40 |
合 計 |
7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車身清潔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取得節水管理部門(機動車清洗管理處)的批準,符合節水及環保要求 |
4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舉升設備或地溝 |
2 |
汽車外部清洗設備及污水處理設備 |
3 |
吸塵設備 |
4 |
除塵、除垢設備 |
5 |
打蠟設備 |
6 |
拋光設備 |
⑹三類機動車維修(涂漆):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40 |
生產廠房 |
120 |
合 計 |
1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漆工(中級)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證明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舉升設備 |
2 |
除銹設備 |
3 |
砂輪機 |
4 |
空氣壓縮機 |
5 |
噴烤漆房(從事轎車噴漆必備)或噴漆設備 |
6 |
調漆設備(允許外協) |
7 |
吸塵、通風設備 |
⑺三類機動車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專業培訓的輪胎維修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空氣壓縮機 |
2 |
漏氣試驗設備 |
3 |
輪胎氣壓表 |
4 |
千斤頂 |
5 |
輪胎螺母拆裝機或專用拆裝工具 |
6 |
輪胎輪輞拆裝、除銹設備或專用工具 |
7 |
輪胎修補設備 |
8 |
車輪動平衡機 |
⑻三類機動車維修(四輪定位檢測調整):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40 |
合 計 |
7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機工(中級) |
1 |
汽車維修機工(初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舉升設備 |
2 |
四輪定位儀 |
3 |
空氣壓縮機 |
4 |
輪胎氣壓表 |
⑼三類機動車維修(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40 |
合 計 |
7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機工(中級) |
1 |
汽車維修機工(初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不解體油路清洗設備 |
2 |
換油設備 |
3 |
廢油收集設備 |
4 |
舉升設備或地溝 |
5 |
空氣壓縮機 |
⑽三類機動車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機工(中級)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噴油泵、噴油器清洗和試驗設備 |
2 |
噴油泵、噴油器密封性試驗設備 |
3 |
彈簧試驗儀 |
4 |
千分尺 |
5 |
厚薄規 |
⑾三類機動車維修(曲軸修磨):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60 |
合 計 |
9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專業培訓的曲軸修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曲軸磨床 |
2 |
曲軸校正設備 |
3 |
曲軸動平衡設備 |
4 |
平板 |
5 |
V型塊 |
6 |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
7 |
外徑千分尺 |
8 |
無損探傷設備 |
9 |
吊裝設備 |
⑿三類機動車維修(氣缸鏜磨):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60 |
合 計 |
9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專業培訓的氣缸鏜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立式精鏜床 |
2 |
立式珩磨機 |
3 |
壓力機 |
4 |
吊裝起重設備 |
5 |
氣缸體水壓試驗設備 |
6 |
量缸表 |
7 |
外徑千分尺 |
8 |
厚薄規 |
9 |
激光淬火設備(從事激光淬火必備) |
10 |
平板 |
⒀三類機動車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鈑金工(中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清洗及管道疏通設備 |
2 |
氣焊設備 |
3 |
釬焊設備 |
4 |
空氣壓縮機 |
5 |
噴漆設備 |
6 |
散熱器密封試驗設備 |
⑽三類機動車維修(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機工(中級) |
2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噴油泵、噴油器清洗和試驗設備 |
2 |
噴油泵、噴油器密封性試驗設備 |
3 |
彈簧試驗儀 |
4 |
千分尺 |
5 |
厚薄規 |
⑾三類機動車維修(曲軸修磨):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60 |
合 計 |
9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專業培訓的曲軸修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曲軸磨床 |
2 |
曲軸校正設備 |
3 |
曲軸動平衡設備 |
4 |
平板 |
5 |
V型塊 |
6 |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
7 |
外徑千分尺 |
8 |
無損探傷設備 |
9 |
吊裝設備 |
⑿三類機動車維修(氣缸鏜磨):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60 |
合 計 |
9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專業培訓的氣缸鏜磨工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立式精鏜床 |
2 |
立式珩磨機 |
3 |
壓力機 |
4 |
吊裝起重設備 |
5 |
氣缸體水壓試驗設備 |
6 |
量缸表 |
7 |
外徑千分尺 |
8 |
厚薄規 |
9 |
激光淬火設備(從事激光淬火必備) |
10 |
平板 |
⒀三類機動車維修[散熱器(水箱)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鈑金工(中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清洗及管道疏通設備 |
2 |
氣焊設備 |
3 |
釬焊設備 |
4 |
空氣壓縮機 |
5 |
噴漆設備 |
6 |
散熱器密封試驗設備 |
⒁三類機動車維修(空調維修):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40 |
合 計 |
7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機工(中級) |
1 |
汽車維修電工(中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汽車空調冷媒加注回收設備 |
2 |
氣焊設備 |
3 |
空調電器檢測設備 |
4 |
空調專用檢測設備 |
5 |
數字式萬用電表 |
⒂三類機動車維修[車輛裝璜(蓬布、座墊及內裝飾)]: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美容裝璜工(中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縫紉機 |
2 |
鎖邊機 |
3 |
工作臺或工作案 |
4 |
臺鉆或手電鉆 |
5 |
電熨斗 |
6 |
裁剪工具 |
7 |
烘干設備 |
⒃三類機動車維修(車輛玻璃安裝):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人員構成 |
人數要求(人) |
汽車維修鈑金工(中級) |
1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用戶抱怨受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四、設備條件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1 |
工作臺 |
2 |
玻璃切割工具 |
3 |
注膠工具 |
4 |
玻璃固定工具 |
5 |
直尺、彎尺 |
6 |
玻璃拆裝工具 |
7 |
吸塵器 |
(二)一類、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 |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80 |
合 計 |
110 |
二、人員條件 |
崗位 |
人員要求 |
技術人員 |
1人(相關專業初級職稱) |
財務人員 |
1人(會計證) |
技術工人 |
6人(至少2名中級以上摩托車修理工,并配備持證焊工) |
質量檢驗人員 |
1人(摩托車維修中級工,并持相應的摩托車駕駛證) |
合 計 |
9人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質量保證制度 |
2 |
檢驗制度 |
3 |
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4 |
設備管理制度 |
5 |
安全管理制度 |
6 |
安全操作規程 |
7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8 |
應備有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摩托車維修技術標準及技術資料 |
四、其它 |
中外合資(合作)、特約維修中心(站)必須為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并且還應符合國家對合資(合作)企業和摩托車生產廠家對其特定的各項要求。 |
五、設備條件 |
設備種類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維 修 設 備 工 具 |
1 |
零件清洗設 |
2 |
鏗缸設備(允許外協) |
3 |
磨缸設備(允許外協) |
4 |
氣門座銑削及氣門與門座研磨設備或工具 |
5 |
舉升作業平臺(不少于3臺) |
6 |
輪胎拆裝設備或專用工具 |
7 |
補胎專用工具 |
8 |
充電設備 |
9 |
鉆床 |
10 |
涂漆設備(允許外協) |
11 |
壓力機 |
12 |
空氣壓縮機 |
13 |
鉗工作業臺及工具 |
14 |
焊接設備 |
15 |
砂輪機 |
16 |
維修專用工具及各種拉壓具 |
17 |
扭力扳手 |
量
具
儀
表 |
18 |
外徑千分尺 |
19 |
內徑千分尺 |
20 |
磁吸表座 |
21 |
游標卡尺 |
22 |
厚薄規 |
23 |
萬用表 |
24 |
轉速表 |
25 |
輪胎氣壓表 |
26 |
氣缸壓力表 |
27 |
點火正時測試儀 |
28 |
檢驗平板 |
29 |
平尺 |
30 |
排氣分析儀 |
31 |
制動試驗臺(允許外協) |
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 |
一、設施條件 |
經營場地 |
面積要求(M2) |
停車場地 |
30 |
生產廠房 |
30 |
合 計 |
60 |
二、人員條件 |
崗位 |
人員要求 |
技術人員 |
1人 |
技術工人 |
2人 |
合 計 |
3人 |
三、管理制度 |
序號 |
制 度 名 稱 |
1 |
質量保證制度 |
2 |
檢驗制度 |
3 |
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
4 |
設備管理制度 |
5 |
安全管理制度 |
6 |
安全操作規程 |
7 |
消防、環保承諾書 |
8 |
應備有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摩托車維修技術標準及技術資料 |
四、設備條件 |
設備種類 |
序號 |
設 備 名 稱 |
維
修
設
備 工 具 |
1 |
零件清洗設備 |
2 |
氣門研磨設備或工具 |
3 |
舉升作業平臺 |
4 |
輪胎拆裝設備或專用工具 |
5 |
補胎專用工具 |
6 |
充電設備 |
7 |
壓力機 |
8 |
空氣壓縮機 |
9 |
砂輪機 |
10 |
鉗工作業臺及工具 |
11 |
維修專用工具及各種拉壓具 |
量 具 儀 表 |
12 |
外徑千分尺 |
13 |
內徑千分尺 |
14 |
磁吸表座 |
15 |
游標卡尺 |
16 |
厚薄規 |
17 |
萬用表 |
18 |
轉速表 |
19 |
輪胎氣壓表 |
20 |
氣缸壓力表 |
(三)汽車快修(A類/B類)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一、設施條件 |
項 目 |
面積要求(m2) |
廠 房 場 地 |
170(門面寬≥7米) |
其 中 |
生產廠房 |
150 |
業務接待室 |
20 |
二、設備條件(“√”表示應配備,“-”表示不需配備) |
序 號 |
設 備 名 稱 |
A類 |
B類 |
1 |
外部清洗機 |
√ |
√ |
2 |
廢油收集機 |
√ |
√ |
3 |
潤滑油、脂加注器 |
√ |
√ |
4 |
添加劑加注器 |
√ |
√ |
5 |
打蠟拋光設備 |
√ |
√ |
6 |
制冷劑回收、凈化回充設備 |
√ |
√ |
7 |
噴油嘴檢測清洗設備 |
√ |
√ |
8 |
舉升機或工作地溝 |
√ |
√ |
9 |
空氣壓縮機 |
√ |
√ |
10 |
輪胎輪輞拆裝設備 |
√ |
√ |
11 |
輪胎動平衡機 |
√ |
√ |
12 |
廢氣凈化裝置 |
√ |
√ |
13 |
四輪定位儀 |
√ |
- |
14 |
汽車排放氣體測試儀 |
√ |
- |
15 |
電腦解碼儀 |
√ |
- |
三、人員條件 |
工種 |
技術等級 |
人數要求 |
檢 驗 員(汽車維修工) |
中級(持有駕駛證) |
1 |
汽車維修工 |
中 級 |
1 |
汽車維修電工 |
中 級 |
1 |
結 算 員 |
|
1 |
四、其它 |
1 |
應建立客戶投訴登記、受理和處理制度 |
2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3 |
汽車快修連鎖企業應由總部、配送機構和不少于5個汽車快修站組成 |
4 |
加盟的汽車快修站需提供加盟協議和統一標識、總部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
5 |
汽車快修站門面外墻應懸掛本市汽車快修站統一的燈箱標志 |
(四)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根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和GB/T16739的相關條款執行。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六、審批數量
本市中心城區不再新設機動車專項維修點,其余審批事項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材料
(一)形式標準 1.申請資料按本辦事指南中材料目錄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由申請人編寫的文件按A4規格紙張打印,政府及其他機構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報資料的復印件應當清晰。 (二)行政審批申請材料目錄 1.一、二類機動車維修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行政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2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2 |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審核表(由申請單位填寫基本資料并蓋章) |
原件 |
1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3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單(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與申請表名稱一致 |
4 |
廠房、場地平面、布局示意圖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請事項。平面示意圖標示清晰 |
5 |
廠房、場地有效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真實有效,租賃期限不少于1年,租賃協議原件核對后退回 |
6 |
設備明細表及主要設備來源證明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填寫完整,來源證明真實有效 |
7 |
檢測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檢定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
8 |
外協設備的合同書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合同真實有效 |
9 |
人員名冊 |
復印件 |
1 |
紙質 |
人員齊全且符合規定要求 來源證明合法性、有效性 |
10 |
人員來源證明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身份證復印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b.工程技術人員證書復印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c.技術工人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11 |
管理制度目錄 |
原件 |
1 |
紙質 |
符合規定要求 |
12 |
環保、消防部門證明(或遵守環保、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
原件 |
1 |
紙質 |
真實有效 |
2.三類機動車維修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汽車專項維修 |
企業 |
個體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行政許可申請表 |
√ |
√ |
原件 |
2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2 |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申報審核表 (由申請單位填寫基本資料并蓋章) |
√ |
√ |
原件 |
1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3 |
業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單 (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與申請表名稱一致 |
4 |
廠房、場地平面、布局示意圖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請事項。平面示意圖標示清晰 |
5 |
廠房、場地有效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 |
√ |
√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真實有效,租賃期限不少于1年,租賃協議原件核對后退回 |
6 |
設備明細表及主要設備來源證明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填寫完整,來源證明真實有效 |
7 |
檢測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檢定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
8 |
外協設備的合同書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合同真實有效 |
9 |
人員名冊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人員齊全且符合規定要求 來源證明合法性、有效性 |
10 |
人員來源證明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身份證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b.工程技術人員證書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c.技術工人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11 |
管理制度目錄 |
√ |
√ |
原件 |
1 |
紙質 |
符合規定要求 |
12 |
環保、消防部門證明(或遵守環保、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
√ |
√ |
原件 |
1 |
紙質 |
真實有效 |
1、“√”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2、凡三類機動車維修申請多個項目,對設施條件和人員條件應分別疊加,設備條件和管理制度不必重復配置和制定。 |
3.一、二類摩托車維修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一、二類摩托車維修 |
企業 |
個體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行政許可申請表 |
√ |
√ |
原件 |
2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2 |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申報審核表 |
√ |
√ |
原件 |
1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3 |
業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單 (或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與申請表名稱一致 |
4 |
廠房、場地平面、布局示意圖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請事項。平面示意圖標示清晰 |
5 |
廠房、場地有效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 |
√ |
√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真實有效,租賃期限不少于1年,租賃協議原件核對后退回 |
6 |
設備明細表及主要設備來源證明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填寫完整,來源證明真實有效 |
7 |
檢測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檢定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
8 |
外協設備的合同書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合同真實有效 |
9 |
人員名冊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人員齊全且符合規定要求 來源證明合法性、有效性 |
10 |
人員來源證明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a.身份證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b.工程技術人員證書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c.技術工人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
√ |
√ |
復印件 |
1 |
紙質 |
11 |
管理制度目錄 |
√ |
√ |
原件 |
1 |
紙質 |
符合規定要求 |
12 |
環保、消防部門證明(或遵守環保、有關規定的承諾書) |
√ |
√ |
原件 |
1 |
紙質 |
真實有效 |
“√”表示需提供,“-”表示不需提供。 |
4.機動車維修經營地址變更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行政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1 |
紙質 |
填寫完整、加蓋公章 |
2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
原件及復印件 |
1 |
紙質 |
原件核對后退回 |
3 |
經營地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地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單) |
復印件 |
1 |
紙質 |
與申請表名稱一致 |
4 |
經營場地平面布局圖 |
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工位布局合理,符合申請事項。平面示意圖標示清晰 |
5 |
廠房、場地有效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真實有效,租賃期限不少于1年,租賃協議原件核對后退回 |
6 |
有關部門證明(或者承諾書) |
原件 |
1 |
紙質 |
真實有效 |
7 |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審核表 |
原件 |
1 |
紙質 |
按規定填寫完整,且與所附材料內容一致 |
5.機動車維修業戶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濟性質變更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 |
原件 |
1 |
紙質 |
與申請表名稱一致 |
2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
原件 |
1 |
紙質 |
合法 |
3 |
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濟性質變更備案表 |
原件 |
1 |
紙質 |
填寫完整、真實 |
備注: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變更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
6.機動車維修業戶許可證補證(換證)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登報遺失公告證明 |
原件 |
1 |
紙質 |
真實合法 補證時提供 |
2 |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換發、補發證登記表 |
原件 |
1 |
紙質 |
按規定要求填寫 |
3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破損原件 |
原件 |
1 |
紙質 |
指證件毀損的 |
7.機動車維修業戶歇業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
原件 |
1 |
紙質 |
信息一致 |
2 |
《上海市機動車維修業戶歇業表》 |
原件 |
1 |
紙質 |
填寫完整、真實 |
3 |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 |
原件 |
1 |
銅質 |
原件 |
4 |
合格證購用卡、未使用的合格證等資料 |
原件 |
1 |
紙質 |
原件 |
8、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延續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報件 |
要求 |
1 |
上海市交通港航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申請書 |
原件 |
1 |
紙質 |
填寫完整、加蓋公章 |
2 |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原件核對后收回 |
3 |
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與申請表名稱一致 |
4 |
廠房、場地有效證明(租賃協議原件和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 |
原件、復印件 |
1 |
紙質 |
符合申請事項,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明真實有效,租賃期限不少于1年,租賃協議原件核對后退回 |
備注:分項名稱1、2、3、4、5、8中,若經營者的經營場地是租賃的,許可期限與經營者的場地租賃協議(合同)的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交通運輸部的相關規定。
(三)申請文書名稱
1.《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行政許可申請表》 2.《上海市機動車維修開業條件審核表》(詳見交通網http://www.jt.sh.cn“網上辦事”-“汽車維修”) 3.《上海市交通港航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濟性質變更備案表》 4.《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換發、補發登記表》 5.《上海市機動車維修業戶歇業表》 6.《上海市交通港航延續行政許可有效期申請書》
八、審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受理。
(二)辦理期限: 法定期限:15個工作日。適用于一、二、三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一類、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汽車快修(A類/B類)經營許可(含經營范圍變更),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經營地址變更。 承諾期限: 機動車維修業戶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濟性質變更,歇業,補證(換證),延續:當場辦結。
備注:許可證批量換證按公告時間。
九、審批證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有效期: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樣張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環節 發證環節。 (二)收費項目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本費。 (三)收費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十一條; 滬價行(1999)第072號。 (四)收費標準: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18元/本、張。
十一、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知情權。有權向行政審批機構了解本辦事指南相關情況。 2.獲得許可權。有權依據本辦事指南向行政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并在符合相關審批條件、標準的情況下獲得許可的權利。 3.救濟投訴權。有權就不服行政審批機構實施的本項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也可以向行政審批機構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或者控告。 (二)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提供真實材料義務。有義務按照本辦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規定形式并確保真實有效的材料。 2.補正材料義務。有義務及時補送行政審批機構依法要求的補正材料。 3.接受核查義務。有義務配合行政審批機構工作人員依法進行核查,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 接收部門名稱:上海市交通港航業務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黃浦區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 (二)接收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國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下午1:30—4:30(國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個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黃浦區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上海市交通港航業務受理中心。 (二)電話咨詢 (021)51528500 (三)網上咨詢 http://www.jt.sh.cn“網上咨詢”欄。 (四)電子郵件咨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詢 咨詢部門名稱:上海市交通港航業務受理中心。 通訊地址:黃浦區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 郵政編碼:200025
十四、投訴渠道
(一)窗口投訴 建國東路525號巴士大廈一樓上海市交通港航業務受理中心。 (二)電話投訴 12319 (三)網上投訴 http://www.shygc.net (四)電子郵件投訴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訴 投訴受理部門名稱: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 通訊地址:黃浦區中山南路1155號。 郵政編碼:200011 (六)監察部門投訴 監察部門名稱: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紀檢組(監察室)。 電話:63269116 通信地址: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00號。 郵政編碼:200125
十五、辦理方式
(一)新辦、依申請變更(指經營范圍、經營地址變更) 適用一般程序。 1.業務描述 申請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規定材料;對提供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交由運管處審核;運管處經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后作出審批決定,送達受理中心;由受理中心送達決定書或者審批證件。 2.適用情形 (1)一、二、三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一類、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許可、汽車快修(A類/B類)經營許可、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2)一、二、三類機動車維修經營范圍變更、一類、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范圍變更、汽車快修(A類/B類)經營范圍變更、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經營范圍變更、機動車維修經營地址變更。 (二)依申請變更、補證(換證)、依申請注銷、延續 適用當場決定。 1.業務描述 申請人向受理中心提交規定材料后,受理中心負責受理、審核,并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當場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核發相關證件。 2.適用情形 (1)機動車維修業戶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濟性質變更; (2)機動車維修業戶補證(換證); (3)機動車維修業戶歇業; (4)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延續。
十六、決定公開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網站(http://www.jt.sh.cn/)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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