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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登記后置審批目錄大全
2015/6/3    閱讀次數:5290     
法律、行政法規調整或明確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共148項)
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機關 設 定 依 據 處理決定 改后置依據 實施日期
1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2014.8.12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 煤炭開采審批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3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改為后置審批
4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5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7 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后置審批
8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9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改為后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0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11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12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3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文化部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4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15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16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17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18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19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0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1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改為后置審批
22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改為后置審批
23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4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25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改為后置審批
26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改為后置審批
27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后置審批
28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29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0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1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改為后置審批
32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 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物價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2014.11.24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號)
33 保安培訓許可證核發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 改為后置審批
34 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2011年第64號)
35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改為后置審批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36 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改為后置審批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37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 改為后置審批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7號)
38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范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人事部、工商總局令2005年第4號)
39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改為后置審批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40 拆船廠設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1988年5月18日國務院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41 經營港口理貨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改為后置審批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
42 從事國際道路運輸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3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4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5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許可證核發 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改為后置審批
46 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改為后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農業部令1993年第1號)
47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48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核發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部門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改為后置審批
49 石油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審批 商務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50 石油成品油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2號)
51 設立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
52 鮮繭收購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繭絲綢生產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深化蠶繭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4號)
53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54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55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合資演出團體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改為后置審批
《〈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56 營利性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49號) 改為后置審批
《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0〕233號)
57 經營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58 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80號) 改為后置審批
59 設立認證機構審批 質檢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0號) 改為后置審批
60 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61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改為后置審批
62 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63 印刷業經營者兼營包裝裝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審批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64 音像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5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66 音像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67 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
68 設立可錄光盤生產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署、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版權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光盤復制管理的通知》(中宣發〔1996〕7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69 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70 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改為后置審批
71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審批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72 藥品、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92號) 改為后置審批
73 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批準,1989年11月13日衛生部令第3號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74 食品生產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改為后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75 食品流通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改為后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76 餐飲服務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改為后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3〕24號)
77 在林區經營(加工)木材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改為后置審批
78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 改為后置審批
79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核發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同級相關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0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 改為后置審批
80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國家知識產權局 《專利代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號) 改為后置審批
81 旅行社經營邊境游資格審批 邊境游地區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
82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主管部門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4〕17號)
83 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核發 國家能源局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 改為后置審批
84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 國家鐵路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85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 中國民航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改為后置審批
86 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 國家郵政局或省級郵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87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許可 國家文物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改為后置審批
88 文物商店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改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
89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改為后置審批
90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7號)
91 新建棉花加工企業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棉花質量監督機構 《棉花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0號) 改為后置審批
《棉花加工資格認定和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號)
92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變更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國務院令第88號) 改為后置審批
93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改為后置審批
《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假肢和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實行資格審查和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號)
94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95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期貨相關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
96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審批 財政部、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97 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證核發 環境保護部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98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99 從事內地與臺灣、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許可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0 設立引航及驗船機構審批 交通運輸部或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1 從事海洋船舶船員服務業務審批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務院令第494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
102 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農業部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3 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4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105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106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107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海關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108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
109 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10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認定 國家測繪地信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明確為后置審批
111 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等結匯、售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12 保險、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退出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13 非金融機構經營結匯、售匯業務審批 國家外匯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明確為后置審批
114 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534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2015.3.13
115 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6號)
116 食鹽定點生產、碘鹽加工企業許可 省級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 《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63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117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
11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國務院關于加強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的通知》(國發〔2000〕25號)
119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發布)
120 典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號)
121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
122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
123 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核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4 道路客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25 道路貨運經營許可證核發 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126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127 內資電影制片單位設立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128 電影制片單位以外的單位獨立從事電影攝制業務審批 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129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 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130 期貨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131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32 證券金融公司設立審批 證監會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75號)
133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34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保監會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35 供電營業機構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號)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中的“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四號)
2015.4.24
136 拍賣業務的許可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批準。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137 經營性養老機構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二號) 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138 動物防疫機構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一號)

(一)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刪去第五十一條中的“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
(三)刪去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并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139 電子認證服務企業審批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140 職業中介機構行政許可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 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141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 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六號)
142 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審批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 刪去第二十九條“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143 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 刪去第七十九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中的“代表機構”
144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審批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 刪去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三款“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145 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審批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 第九十二條“設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修改為:“企業從事公共航空運輸,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146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審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47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審批 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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