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22 |
期貨公司境內及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 |
23 |
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其他期 貨經營機構業務資格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 |
24 |
期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產、 變更業務范圍、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 股權結構、新增持有 5%以上股權的股 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審批 |
證監會 |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27) |
25 |
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名稱變 更核準 |
證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
《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 構的暫行規定》(國發〔1980〕272號) |
26 |
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或國務院金 融管理部門、省級 人民政府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 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 38 號) |
27 |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 易的交易場所審批 |
國務院相關金融管 理部門 |
《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 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 38 號) |
28 |
保險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 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撤銷分支機構、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 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及保險公司終止
(解散、破產)審批 |
保監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29 |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合并、 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 |
30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 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終止(解散、破產和分支機構撤銷) 審批 |
保監會
(會同證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 |
31 |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合并、 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
保監會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 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 4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