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名稱登記制度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業名稱比對系統,為申請人提供高效比對服務,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企業名稱核準機關(以下簡稱名稱核準機關)利用信息化搜索技術,依據本規則為申請人提供企業名稱申請的比對服務,并將比對結果以呈現方式提供給申請人參考、選擇。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對系統提示為企業名稱相同:
(一)與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的企業名稱(范圍與開放企業名稱庫要求一致,下同)完全相同。
(二)與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的企業名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排列順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紅光酒業發展有限公司與紅光(北京)酒業發展有限公司。
(三)與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的企業名稱字號、行業文字相同。如:北京紅光酒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北京市紅光酒業發展經銷部。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對系統提示為企業名稱相近:
(一)與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行業表述不同但含義相同(有投資、授權關系的除外)。如:萬達地產有限公司與萬達房地產有限公司、萬達置業有限公司)
(二)與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的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如:北京牛欄山酒業有限公司與北京牛蘭山酒業有限公司、北京牛藍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號包含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或者被其包含,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阿里巴巴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號與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部分字音相同,行業表述相同或者行業表述不同但內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術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業表述或者以實業、發展等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用語表述行業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名稱核準機關已登記、申請的同類別企業名稱字號,或者其字號的字音字音字形相同、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蘭山有限公司與北京金牛欄山酒業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與北京荃聚德有限公司;北京牛蘭山有限公司與北京牛欄山上有限公司。
第五條 申請人通過比對系統查詢申請企業名稱時,擬申請的企業名稱與他人已經登記或者申請的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業名稱,提示該申請不能通過;擬申請的企業名稱與他人企業名稱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業名稱清單,提示申請人存在審核不予核準的可能,存在雖然核準,但在使用中可能面臨侵權糾紛,甚至以不適宜的企業名稱被強制更名的風險。
第六條 本規則由國家工商總局企業注冊局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