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事項
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二、審批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三、審批機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除下列企業名稱以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1 、冠以“ 中國” 、“ 中華” 、“ 全國” 、“ 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2 、在名稱中間使用“ 中國” 、“ 中華” 、“ 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3、不含行政區劃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不含字號的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四、申請條件
1、內資企業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資資格的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2)內資非公司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3)合伙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4)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
2、外資企業
外方為公司、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中方為公司、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
五、提交材料目錄
1、設立
(1)全體投資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 申請名稱冠以“ 中國” 、“ 中華” 、“ 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2、變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申請名稱冠以“ 中國” 、“ 中華” 、“ 國家”、“全國”、“國際”字詞的,提交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特殊的申請名稱,名稱登記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交相關的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六、辦理流程
1、申請人到登記機關現場領取或者從上海工商網站下載企業名稱申請表格;
2、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現場提交企業名稱申請材料;
七、審批時限
無需實質審查的企業名稱登記5個工作日。 |